蔡玉玲查被控虛假陳述查冊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向運輸署查冊,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今日(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蔡玉玲否認所有控罪,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決定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徐官押後裁決至4月22日下午,期間蔡玉玲續准保釋。
蔡玉玲在庭上表示,明白及不承認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名。控方表示,只需要呈上其中一名證人、運輸署職員的兩份供詞,不需要傳召證人。
控方之後讀出承認事實,指蔡玉玲在去年5月及6月,分別透過運輸署網頁,申請同一部車輛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兩次都選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為申請原因,其後透過所得資料,接觸到登記車主,並數次聯絡對方,詢問2019年7月21日,有沒有駕駛相關車輛到元朗等問題。蔡玉玲同意有關事實。
庭上播出曾使用涉案查冊資料的《鏗鏘集》節目,內容顯示記者追查多部曾在元朗721暴動現場出現的車輛。辯方指,查冊的資料被用於新聞活動是事實,但蔡玉玲查冊的目的與交通運輸有關,車輛當日在道路上行駛,用以運輸疑似罪犯及武器。蔡玉玲查冊為辨認車輛及其負責人,屬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可能虛假」。
辯方又指,選擇申請目的是行政措施,現有法例訂明,申請人繳付費用後,署長在處理查冊申請時,只可考慮申請人是否已繳交費用,查冊目的不是署長要考慮的因素。
控方反駁指,被告兩次查冊不只查找車輛登記資料,而是上門到登記地址做訪問及報道,與交通運輸用途無關,屬虛假陳述。又指車主向運輸署提供詳細個人資料時,無預期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運輸無關的事情,又指如果只以車輛在道路上使用,就認為是與交通與運輸相關,所有查冊申請都會落入有關範疇,廣義釋義查冊制度容易被濫用,相信立法時,不可能是讓人毫無約束地申請。
37歲被告蔡玉玲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控罪指她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項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