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十一荃灣衝突 4人暴動罪成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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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出現示威,其中在荃灣衝突中,3男1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其中一名被告再被裁定一項縱火罪成。4名被告今午(5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4名被告分別為21至40歲,報稱清潔工、程式員及學生。他們被控前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

各被告早上分別遞交多封來自家人或前僱主等的求情信,其中一名被告陳珩求情時指,陳於2014年與患有精神分裂的前妻結婚,自始與前妻及外母同住,肩負起照顧兩人的負任,更將患有自閉症及過動症的兒子視為己出。另外陳當日沒有真實傷害過任何警員,亦沒有意圖傷人,練官隨即質疑:「但佢係行人路縱火」,辯方則回應稱被告雖然是在馬路上縱火,但其目的是阻礙而非傷害。

主審法官練錦鴻聆聽辯方求情後,指就暴動罪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被向的背景,及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當日的實際角色,最終判陳金國及李振文囚4年3個月,判郭小琴囚4年5個月。陳珩則因另涉縱火罪被判囚4年6個月,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刑罰分期,其總刑罰為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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