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黄臨福承認企圖縱火等三罪 被判入教導所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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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之一的17歲黄臨福,涉嫌於2019年10月在旺角警署外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推毀或損壞財產」。另外,就企圖潛逃至台灣一案,他亦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今日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案情嚴重 可以囚6年量刑
法官姚勳智指,黃臨福干犯縱火案屬嚴重罪行,判刑須有阻嚇性,而且他企圖潛逃至台灣的計劃周詳,一旦成功將難以遣返,有損司法公正。姚官又稱,黃臨福涉及的3項控罪可以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他案發時只有16歲,事後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在內地及香港已合共還押超過一年,加上教導所的報告正面,決定判處入教導所。
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12港人案在去年發生,當時學校受疫情影響而停課,黄臨福有案在身,對前景感到迷失,以為離開香港可以令人生重新展開,他承認是一個幼稚、缺乏責任感及愚蠢的決定。
2019年涉投汽油彈至警署 2020年企圖潛逃至台灣
案情指,2019年10月14日凌晨,案發時16歲的黄臨福聯同其他人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後被警員截停,他承認在住所內管有3枚汽油彈。他在案發前曾用WhatsApp與其他人商討製造汽油彈。
其後,於2020年8月,黄臨福聯同其他11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企圖潛逃至台灣,所有人在內地水域被捕並還押深圳鹽田看守所。他與另外一名未成年的港人,未被深圳法院起訴,去年12月底移交香港警方,回港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