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案 罪名成立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網上發表文章,呼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判監15個月。其中10個月將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裁判官陳慧敏指,鄒幸彤在社交媒體facebook和Twitter的貼文,以及刊於《明報》的文章,含有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的內容,又批評她扭曲事實,辯稱涉案文章主張市民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只是推卸責任。裁判官又批評鄒幸彤對於 「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裁判官認為幸彤稱的「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被告於庭上的說法,明顯是轉移視線、抵賴事實,認為她撰寫文章明顯是另有圖謀,有關行為顯然通過計算和策劃,目的是要盡量吸引公眾注意力,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
裁判官重申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不能罔顧法律責任,為所欲為,如果鄒幸彤當初依從法律界線行事,例如呼籲群眾在網上悼念六四,法律就會全面、充分保障她言論自由,相反一旦她僭越法律界線,法庭就會作出制裁,這並非剝奪或打壓她的自由,認為警方於六四當日拘捕她實屬必需和正確,目的是將煽惑行為制止於萌芽階段。
裁判官又指,雖然《公安條例》並無訂明警務處處長可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公眾集會,但由於疫情大流行,法例中「公共安全」的概念涵蓋多方面,包含對公眾生命和健康構成的風險和威脅。
鄒幸彤早前否認控罪,自去年10月開審後一直還押。 鄒幸彤上月亦因為六四集會案件,被判「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成,判監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