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法律人:粵港澳大灣區探索規則銜接的思考
作者:
陳曉鋒博士,選舉委員會委員,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何棟民律師,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主任
國際一流灣區的成功經驗顯示,在提升和改善區域間要素流動狀況上,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的系統性制度安排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區域一體化進入法治一體化,區域間的要素流動將真正實現暢通無礙。世界三大灣區的發展都離不開區域規則的統一與銜接,唯有進行規則銜接並形成統一的規則體系,才能真正發揮灣區的協調發展作用,呈現「1+1>2」的效果,而非灣區內城市的機械堆積。
作為新發展起來的灣區,粵港澳大灣區具有自身的特色,但相較於世界其他三大灣,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如作為「科技灣區」的三藩市灣區,灣區與加州政府之間是通過地方政務會(COG)和大都會規劃組織(MPO)來完成從州到地方的許可權分配與自治,通過統一的組織實現灣區內各城市之間的協調配合;如作為「金融灣區」的紐約灣區,通過設立特有的統籌機構,如紐約區域規劃協會、紐約新澤西港務局、大都市運輸署等,在各個領域對灣區的進行跨州統籌,特別是在區域政府合作協定機制上,紐約灣區通過州際協議建立跨州機構,通過憲法授權確立的州際協定促進了跨區域法制合作的形成,為不同州之間因為區域發展而形成的跨區域公共事務合作創造了法制基礎,在維護建設灣區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再如作為「產業灣區」的東京灣區,通過頒佈日本港灣法、《東京灣港計畫的基本構想》以及後續頒佈的日本港灣勞動法、港則法等單行法,實現了政府統一規劃部署的領導地位,有利於東京灣區各城市之間的強有力的協調統籌,更易形成規模效應。
綜上,粵港澳大灣區需要加強規則銜接的頂層設計,成立粵港澳大灣區統籌發展協調機構,如通過中央立法授權的形式,按照地方事務和灣區事務進行級別劃分的大灣區政府聯盟,可召集各城市派代表參加灣區議會,對灣區發展事務的重點和方向進行討論和論證,加強三地之間的統籌聯繫與交流。至於該機構是否像紐約灣區的統籌機構一樣具有較強的實際管理權力,則需要三地之間深入溝通,進一步研究探討。此外,還可頒佈具有強制效力的灣區法律,如東京灣區的日本港灣法,統一規劃灣區內各城市的發展,協調貨幣政策,統籌金融發展及監管,刺激三地要素流動的活躍度。通過借鑒域外灣區成功經驗,通過設立機構、頒佈法規或者簽署協定等方式統籌粵港澳三地發展,推進三地之間各個領域的規則銜接,逐步形成灣區內部統籌協調的發展之勢,進而更好的與國際交流接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