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地契大限 | 發展局本周五《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刊憲
發展局指自2025年開始將有較大量地契需要續期,難以以過往方式由地政總署跟業主個別商討的方式,故此決定採用立法方式為到期契期。發展局明日就簡單地契續期的草案刊憲,將刊登「續期公告」形式為地契續期,小業主毋須補地價,只需支每年支付租值3%的地租,政府會在地契到期6年前公布不予續期的「負面清單」,而外國領事館及國際組織則須在不少於60日提交申請,政府強調保留「全權酌情權」。
發展局強調,新法例不會改變1997年土地政策骨幹,只改變地契續期方式。新法案包括住宅、商業及工業用地,但不包括無續期權利及短期租約或特殊用途地契,除非地契被列入「負面清單」(不予續期列表),否則會以續期公告式形續期,將會地契到期前6年公布,例如2031年地契到期,政府將於2024年12月31日刊憲。
地契會續期50年而毋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相當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加入保障政府執管權的條款,如果出现嚴重違契,政府可重收整個或部分地段。
至於外國領事館及8個國際組織在地契續期時,須在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向駐港特派專員公署作出申請。 就地契續期而言,受公署要求規管的房地產是指完全或部分由外國關連實體持有的土地或物業。這些房地產的地契續期事宜,既受制於政府作為地主的決定,亦需得到公署的批准。具體來說,特區政府會首先在有關地契到期前不少於6年或在指定日期當天,刊登續期公告和「不予續期列表」。如特區政府的續期公告涵蓋受公署的要求規管的地契,擁有有關房地產的外國關連實體應根據公署要求,在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就地契續期向公署提出申請書面批准。
2047地契大限
港英政府當年批出的地契年期分為75年、99年及少數的999年:多數港島及九龍半島的土地為75年,而新界的地契租期則為99年。1997年,大部份新界的地契亦已屆滿,然而《中英聯合聲明》列明,所有於1997年6月30日前期滿的新界土地契約,均可以續期50年。所以2047年6月30日將會有超過3萬份新界地契到期,外界擔心存在一定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