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睇晒】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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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將於明年年中接受申請。

資格準則:
申請人為18歲或以上

1. 外國國民
2.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
3. 澳門居民
4. 台灣華籍居民

- 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內的所有時間,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或等值外幣)
- 沒有不良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受養人:
申請人可攜同受養人來港,包括其配偶、同性/異性伴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

獲許投資資產(合計3000萬港元):
- 金融資產(2700萬元):股票、債務證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有限合夥基金、非住宅房地產
- 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重點行業發展(300萬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獲許金融資產:
-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債務證券:
1.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2.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A)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時指明由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
(B)聯交所上市公司
-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
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
- 後償債項:由於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1. 由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
2.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3.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所指定的相連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公司
- 有限合夥基金: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 非住宅房地產: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樓花但不包括土地)
投資金額以1000萬港元為上限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為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將會成立並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向與有關連的相關公司/項目作出投資
新計劃申請人須向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

投資管理的規定:
申請人須把其金融資產存放於一家合資格的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帳戶
1. 《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1或第9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或提供資產管理)的持牌法團
3. 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所指定的相連長期業務的保險人

投資管理的規定:
1. 可在獲許金融資產與非住宅房地產之間轉換投資或轉換金融中介機構
2. 可提取現金股息、利息收入或租金收入
3. 即投資市值低於最低投資門檻,毋須填補差額
4. 金融中介機構須定期向政府作出匯報

獲准入境、逗留和延長逗留期限
1. 原則上批准: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以作出投資
2. 正式批准: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兩年
3. 延長逗留期限:每次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4. 香港居留權: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5. 如申請人未能符合在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不少於7年,可申請在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如申請獲批,申請人可自由處置其投資的資產

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先免後徵」安排):
「先免後徵」安排將適用於「新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獲批申請人


- 投資推廣署: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產及投資要求
- 入境事務處: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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