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女參與旺角騷亂 暴動罪成還押
去年旺角騷亂有人焚燒雜物。(大公報資料圖片)
三名男女參與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騷亂,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是旺角騷亂中首宗暴動罪成的案件。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早判刑,三被告還押。
三名被告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2歲)、學生麥子晞(19歲)及廚師薛達榮(32歲)。控罪指三人去年二月九日凌晨,於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至登打士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分別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其中第二被告麥子晞亦擲竹枝,令一名警員腿部受傷,三人較早前否認控罪。
法官沈小民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將暴力行為付諸實行,就是破壞社會安寧,認為當晚事情屬於暴動。他亦強調三名被告並非純粹參與暴動,而是有進一步的不法行為,相信他們曾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及竹枝。
法官指當晚有二十至三十人跟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拋玻璃、衝擊警方防線,如果只是看熱鬧,相信這些人不會站得這麼近觀看。他認為,首被告許嘉琪不可能是攝影發燒友或旁觀者,因為旁觀者只會站在有利觀察的行人路上而非馬路,且許被抓到時明顯正在跑動,顯示她就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而次被告麥子晞被指在參與暴動期間向警員投擲竹枝,法官不同意被告只是「看熱鬧」,因為旁觀者見示威者逃跑時,不可能跑到馬路惹人誤會。
至於第三被告薛達榮,聲稱當晚和朋友唱K,聽說有警員開槍便站在行人路看熱鬧,之後示威者逃跑,他為保護人身安全及避免遭警員誤會,所以跟隨示威者一起逃跑。法官認為這說法「站不住腳」,如薛不希望被人誤會,最佳做法是挨在商店門口不移動。
控方指,三名被告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但沒有案底不是強烈的求情因素,指案件涉及公眾安全,需要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