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判囚五周 曾健超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曾健超說會在獄中就特首選舉投票。(香港電台視像新聞截圖)
佔領行動期間向警員淋潑液體,襲警及拒捕罪成被判囚5星期的社工曾健超,決定放棄上訴,他早上到高等法院,法官頒令他即時入獄服刑。
曾健超出庭前說,決定經過深思熟慮,處理法律程序後,會即時服刑,扣減假期後,需服刑31日。他又指放棄上訴的其中一個考慮,是基於七警已定罪。對於有指近日有示威者被重判3年,他基於擔心刑期重而放棄上訴,曾健超說從無考慮這點,又說上訴成功或失敗,都不會改變刑期。
曾健超說,明白參與社運需要付出代價,而自己當日的部分行動,是法律不容許,但強調當晚只是潑水,並非淋潑尿液或腐蝕性液體;他強調,指他推警察落花槽的說法是不實。
在高等法院外,有數十人到場舉起標語支持曾健超。亦有另一批為數近十人的示威者,指責曾健超判囚五星期刑期過輕,應被嚴懲。
稱會在獄中投票選特首
本身是社福界選委的曾健超說,星期日會在監獄中就特首選舉投票。他很大可能成為在獄中投票選特首的第一人。按2009年10月30日生效的《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修例,在囚人士可登記成為選民,受羈押選民可在公開選舉中投票。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第19條,「如某選民將會在有關投票日在監獄內服監禁刑,則向該名選民發送的投票通知,必須致予該名選民,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送交往該監獄。」
懲教署回覆傳媒查詢,拒絕回應個別個案,但指選舉事務處會在懲教院所內設專用投票站,讓合資格的選委於所屬懲教院所內的專用投票站投票。由於專用投票站的投票人數較少,為保障投票保密,專用投票站的票箱會被運送去指定的大點票站,與大點票站的選票混合後點算。
曾健超被控在二零一四年十月佔領行動期間,在龍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向警員淋潑液體。去年五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監五星期,其後提出保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