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貞山:亂倫應否除罪化?

2017-06-16
胡貞山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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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港發生了一宗亂倫案,任職中醫的父親與當時同住的19歲親生女兒發生性行為,並維持著這個關係多年,直至被女方的弟弟揭發。由於兩名被告均承認,他們之間發生性行為,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於是控方以亂倫罪控告兩人。 

案件在媒體廣泛報導之後,引起了坊間的熱烈討論。其中一個話題,便是「亂倫」的法律合理性問題。有部份意見認為,既然同性戀都趨向合法化的情況下,亂倫也應該除罪化,前提是雙方在互相理解及同意下發展關係。 

在繼續討論之前,我們需事先釐清本文「亂倫」一詞的定義,因為現行法律定義下的「亂倫」,跟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亂倫」,有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亂倫罪」,主要是針對「近親性交」;而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師生發生性交,也會被視作「亂倫」。為消歧義,本文所指的「亂倫」,主要是指「近親性交」,師生性關係則不在討論之列。 

德國兄妹誕下四子女 轟動一時 

在西方,「近親性交」的法律合理性問題,早已是長期爭論不休。部分歐洲國家,以及美國部分州分,也實行了有條件的合法化。不過,絕大部分批准合法的國家,都只局限於第二層親屬,即叔伯姑姪、表堂兄弟姐妹、姨舅甥,最近則開始主張同胞兄弟姊妹之間的近親性交非刑事化,但是從未包括親子間的亂倫。當中,兄弟姊妹之間的近親性交問題,以2008年的Patrick Stuebing一案,最為轟動。 

事緣男被告因為跟胞妹Susan Karolewski發生性關係,並誕下子女 (注:當中兩名殘障),德國聯邦法院當初以女事主承認自己患有依賴性人格障礙(DPD),初次與胞兄發生性行為時處於被動狀態,判處男被告觸犯亂倫罪。後來,男被告Patrick Stuebing以德國法院侵犯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向歐洲人權法庭提出上訴,使德國聯邦法院跟歐洲人權法庭之間,出現了亂倫法律問題上的爭議(Stuebing V Germany, no.43547/08)。 

當中最大的爭論點在於,Patrick Stuebing認為他跟自己的胞妹自幼分居,重逢後基於合意下發生性行為,而產下四名子女,國家不應以道德規範來干預。另一方面,德國聯邦法院雖然認同,判決存在干犯人權的部分,但是強調該案件旨在維護德國社會秩序及道德價值。基於歐洲人權制度中的「自由判斷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德國聯邦法院在合理的情況下,以本國法判決原訴人違法,其理據最終獲得歐洲人權法庭接納。 

歐洲分歧仍大 遑論華人社會 

不過,事隔7 年後的2014年,德國國家倫理委員會以14比9通過決議,呼籲德國政府廢除亂倫罪,為事件帶來新的轉機,只是到了目前為止,德國仍沒有接納該建議。由此可見,即使是近年領導人權運動至堅的歐洲,在「近親性交」和亂倫方面的爭論仍存在不少分歧。除此之外,歐洲在親子亂倫是否應該合法化的問題上,仍是持負面態度的較多。相比之下,香港雖說是華洋雜處,但是傳統中國禮教在社會上仍有一定的影響,公眾普遍較難接受近親亂倫,可謂意料中事。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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