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y:十萬一太少,只爭朝夕
政府合約工時方案料只55萬基層打工仔受惠。(大公報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早前已接納早前標準工時委員會提交的方案,以立法規定勞僱雙方以書面形式訂定工時及超時補水的協議,而法例只保障每月工資不足1.1萬元的基層僱員,勞工及福利局預料,2018年下半年修訂條例,屆時交立法會審議,料2020年底或2021年初才實施。
方案一出,工會自然是大力反對,而且也不無道理︰試想現時有多少工人薪金在1.1萬工資以下?(勞福局估計仍有55萬基層工人),而法例最快在3年以後才實施,受惠工人隨工資上漲只會愈加減少。倘法例生效,僱主亦只需要將工資上調至1.2萬元,便可避過法例監管,受惠的,仍然會是商界。
這說法,與2011年,最低工資立法時,工會亦是批評所訂金額太少(其時為$28),但到今天,最低工資已上調至$34.5 ,6年間的升幅為24.2%,每年平均加幅4.04%,高於每一年的通漲率。
此說並非為商界護航,只是令筆者憶起,最低工資實施前,官員在吹風會中的一席話︰
「『最低工資』,重點在於『最低』,我們要保障的,是社會最基層的工人,你可以批評工資水平未能令大部份工人受惠,但不能抹殺條例對最基層工人的保障。」
標準工時亦然。
勞工界自2011年最低工資實施後,便轉打「標準工時」的議題,特區設立委員會討論工時水平和法規,至今立法,耗時6年。6年後勞工界爭取到的,既有帶點侮辱性的1.1 萬月薪以下工人受保障,但更重要的是,政府終於願意立法,並承諾每兩年檢討一次(如最低工資一樣),如果我們6年後回首再看,方發現這個機制的重要性。
要知道,政府官員的心態與平民百姓不同,他們既要想,現時的條例框架「合不合理」,但亦要想,條例「過不過得到立法會」。現時條例出台,固然被勞工界批評未能保障大部份工人,但值得留意的是,商界是願意接受的,至少自由黨主席鍾國斌如是說。
可設立逐年檢討機制
比較理想的做法是,讓法例先通過,然後接下來,有一個恆常機制,年復一年作出檢討,大可以再「標準工時」實施兩年後,再按實際受保障工人的數字作參考,上調1.1萬的月薪上限,總比不斷在街頭爭取、論壇上勞資鬥辯來得更實際。
而且,工會的其中一個說法,「僱主只需把薪金上調至1.2萬便可避開法規」,至少至少,這條法例生效以後,可以想像有大部份僱主也因怕誤墮法網而把工資上調,基層打工仔至少能有這個因條例生效而有了加薪的機會。而工會亦說,上調至1.2萬以後,「便變相可逼使工人加更多的班而毋須補水」。邏輯看似有利,但實際的情況是,當大部份僱主也把薪金上調後,基層職位的薪金分野收窄,僱員在同等薪資下,有更多空間去選擇工作,若屆時並非處於經濟困難的時期,基層工種的數量也足以讓打工仔有所適擇,若僱主無良,起碼打工仔還有空間跳槽,屆時無良老闆要不加薪留人、要不善待員工。
當然,上述看似過於理想,也想必會招致勞工界批評。但要知道,基層工人要的,不是掌聲、不是選票,而是實實在在令他們受惠的一分一毫、一分一秒,他們要的,是「有」,而不是政治上All or nothing 的各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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