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非無可疑 但能未證明款項給予梁國雄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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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早上到庭時,有團體在法院門外向長毛示威。(大公報資料圖片)

社民連梁國雄(長毛)涉嫌於在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接受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後,無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區域法院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法官稍後頒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官: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控方

法官李運騰頒下判詞,引述控方提出,梁國雄未有披露收受二十五萬元款項,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
 
法官認為,控方提出,梁國雄有參與將黎智英對社民連的一筆一百萬元捐款,分拆成多筆款項入帳,並未有披露其中收受的二十五萬元款項,存入個人戶口,行為並非完全無可疑。但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款項是給予梁國雄本人而非社民連。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控方的指控,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判梁國雄無罪。
 
梁:感謝市民支持 早上到庭遇示威
 
梁國雄在判決後表示,公道自在人心,感謝立法會前同事及市民到場支持,又指民主派不是受人操縱的政治力量,梁國雄又相信政府花了很多人力物力提出檢控。
 
梁國雄早上到達區域法院,泛民主派多人,包括陳淑莊、劉小麗、黃浩銘等都有到庭支持。亦有團體在法院門外向長毛示威,批評他與黎智英有金錢瓜葛。
 
控罪指,梁國雄當時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黎智英的助理Mark Herman Simon,接受黎智英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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