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貞山:香港有必要完善性犯罪的法律

2017-08-15
胡貞山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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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本年7月13日經國會表決後,實行針對性侵犯罪的新刑法。這是日本110年來首次修改相關的法律。這是日本當局面對國內女權團體,以及外國人權團體狠批日本法律對性犯罪的定義過於落後保守的批評,終於作出了實際的回應。 

新的刑法規定除了更改從來的「強姦罪」為「強迫性交罪」,進一步明確犯罪行為的定義外,還有調高量刑起點、廢除了相關的強迫猥褻罪、非禮罪原本需要受害人控告後,方能立案偵查的條件要求。另外,是次改法的另一個重要改進,是將受害人的對象擴大至男性,並且將強迫性行為的範圍擴大至強迫肛交(俗稱雞姦)、口交,以至迷姦等準強姦犯罪。因此,除了傳統上男性對女性的強迫性交外,男對男、女對男的強迫性交及迷姦也將適用於新法內。因此,新法通過的意義不止是在保護女性權益上,還在維護兩性平等上作出了重大的進步。 

日本新法加大維護兩性平等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強迫未成年人進行性交的指定範圍也擴大至監護人及家長等。簡單而言,成年人即使沒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實際行動,但利用自身的社會地位或家庭地位強迫未成年人進行性交,也會被定義為強迫性交罪。 

雖然日本當局的新法已有大幅的改進,相對地針對現實情況作出改正,然而,還是有一些問題一時之間難以解決,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強迫」的定義仍然存在灰色地帶。肇事雙方以至第三方對於何謂「強迫」的定義問題難以輕易劃一標準,尤其是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如何詮釋、理解對方的身體語言、性暗示等,都經常成為相關案件的爭論點。 

英國的法律定明,一方在沒有明確地,有意志地表示同意(“Able to give consent”)的情況下被強迫性交,便屬於強姦,而放眼兩岸三地的法律,中華民國(台灣)與日本舊法相近,刑法221條只定明「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對象只限婦女。 

另一邊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定明,要行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才算強姦,2002年3月15日新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定罪名補充規定》中將受害人由一般女性,擴大至幼女,取消了當時為人詬病的「姦淫幼女罪」。 

中港台對強姦罪定義仍保守留後 

至於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118條的「強姦罪」也只限定「任何男子」強姦女子,而該男子在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而強行為之的話,即屬強姦(同條1978年增補)。 

可見,中、港、台三地雖然都對強姦罪有類似定義,但相對歐美及通過新法的日本,仍然將受害者限於女性,男性被性侵的問題仍然得不到三地法律的保護,反映三地對強姦的定義仍然偏向保守落後。 

而在怎樣定義「強迫」的問題上,日本以及中港台三地仍然偏向普遍的「暴力」、「脅迫」為主,雖然香港在強迫上加上了「不同意」(“without one’s consent”/”unconscious”)的補充解釋,但怎樣才算「同意」的問題上還是存在難以輕易釐清的曖昧部分。無論如何,日本推動新的強姦法規能否帶動中港台等東亞地區在法律上進一步保護強姦受害人,作出更進一步的努力,是今後各國社會需要討論,也是必須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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