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曾蔭權指收「甜頭」已是構成貪污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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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指不能接受利益是公職人員本份。(大公報資料圖片)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控方繼續開案陳詞。
控方指,曾蔭權在05至12年特首任內,69次主動向行會申報潛在利益,包括一些非常間接的關係,但討論雄濤廣播發牌時,從沒有申報他租住雄濤股東黃楚標在深圳東海花園的物業,以及他與黃楚標的關係。
主控官指向陪審團指出,當公職人員秘密接受利益,已經足以構成貪污,不能接受利益是公職人員本份,一旦曾蔭權接受了「甜頭」,即使難以證明他做的決定與接受「甜頭」有因果關係,他對公眾的忠誠已經被分化,他個人誠信及公眾利益都受損。
主控官又指2011年3月31日曾蔭權夫婦離港數天,期間黃亦離港,控方指他們於該時段同遊汕頭,因為曾蔭權曾於回港約兩星期後,以特首辦信紙向汕頭帝豪酒店的負責人黃順源撰寫感謝信,以答謝對方招待,信件並副本抄送黃楚標。控方邀請陪審團留意,曾蔭權就是在汕頭之旅前7至8天向雄濤批出廣播牌照。
控方指單位裝修工程,是曾蔭權接受的甜頭,對公職人員而言已是秘密受賄,違反職務及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