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新措施實施 公司控制人必須披露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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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已於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新的《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條例》,規定任何香港公司、信託或從事專業服務業務,包括協助客戶成立公司或信託公司、提供法律安排、註冊地址、營運地址、秘書服務或股東及董事替代人服務,均須領取牌照,否則即屬違法。

條例規定持有牌公司或服務提供者「持牌人」,需委任一名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負責監察防止及偵查洗錢或恐怖份子資金籌集,並覆核可以交易的內部報告例行情況,發現可疑交易時須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持牌人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前,須針對其個人或團體組織背景審查及記錄規定,客戶須提供個人身份資料,公司團體須提供董事和股東資料、公司成立和註冊資料,及持有25%以上最終實際擁有人相關資料。

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亦須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規定。公司亦須確定並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並須應執法人員的要求供其查閱。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說:「該兩項新措施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公布的國際要求,有助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並提升香港作為可靠兼具競爭力的營商地方的公信力。」公司註冊處已設立熱線3142 2822,解答公眾查詢。新規定的詳情亦載列於www.tcsp.cr.gov.hkwww.cr.gov.hk/tc/scr以供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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