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逢國:冀中央放寬內地港人稅務限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尾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訂明任何人士(包括港澳居民)只要在內地居住183天或以上,便需要就其境內外的收入按內地的稅制評稅及繳稅,在港也引起關注。
按目前的稅務安排,港人在內地居住滿五年,並繼續在內地居住一年,該年度的全球收入才需繳稅。然而,在新稅法下,在內地居住的年期由一年縮短至183天,而是否仍是連續居住五年才開始計算等細節還未公布,再加上內地與香港的稅制不同,稅階和稅率皆有差異,實難免令港人感到憂慮。
例如:對一些現正或考慮退休後在內地生活的港人而言,他們當中很多都未必能獲香港退休福利政策的保障,退休後的生活往往是依賴出租或出售在港物業的收入,或是將積蓄投資於金融市場的收益及存款的利息來維持。然而,在稅法修訂後,這些收益都需在內地繳稅,而稅率為20%,也較香港為高。故此,徵稅後的可用收入便可能會因而減少,少不免會影響到他們的退休安排或計劃。
另一項需關注的是,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增加了不少創業和工作機會,相信將會吸引不少港人到長駐大灣區工作和生活。加上在高鐵通車及港珠澳大橋開通後,一些港人也可能為改善生活環境,考慮移居至「一小時生活圈」之內的深圳、東莞、中山、珠海等地,白天在香港工作,晚上回大灣區的家。然而,新稅法下,移居內地便可能需面對多一重稅務負擔,難免影響港人到大灣區工作及生活的意慾。
過去一年,中央政府陸續公布了多項便利港人到內地就學、就業,以及生活的措施,包括:港澳台人士在內地工作毋須再辦理工作證、容許在內地居住滿半年的港人申請居住證等等,目的都是鼓勵港人到大灣區發展、工作、創業、生活等,但稅法修訂後,卻為港人走入大灣區多添了一份顧慮,某程度也抵消了過去所提供的誘因。因此,在落實新稅務安排的同時,希望中央政府能考慮到港人的狀況,給予稅務寬減措施,以鼓勵港人更多地參與大灣區的發展,投入發展大灣區的國策中。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