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依法檢控是高度自治應有之義
在香港多元化的政治生態中,黎智英是一個獨特的幽靈式存在,是知名而資深的職業「政治媒體人」。他的壹傳媒體系,尤其是《蘋果日報》,慣常以抹黑與攻擊特區政府管治及中國政治體制為特色。在香港歷次激進化的社會運動中,黎智英一直充當著「特別籌款人」、「義務宣傳員」和「幕後策劃師」的複雜角色。如果這些反對派性質的行為都是在法律範圍內,筆者以為尚可以言論自由與政治參與自由為據加以理解甚至包容。但黎智英的諸多行為已然超越法律界限,危害法治秩序,甚至對「一國兩制」憲制底線構成衝擊。香港民間要求依法檢控和懲戒黎智英的聲音早已存在,而香港警方及特區政府亦掌握了一定的有力證據足以對其加以法律懲罰。
黎智英此前已有多次被警方傳訊,但並未進一步啟動正式檢控程序。2月28日,香港警方正式拘捕包括黎智英在內的數名香港反對派代表人物。對黎智英是以刑事恐嚇罪和參與非法集結罪的法律事由進行調查訊問的。這是香港警方依法採取的常規檢控程序。刑事恐嚇行為發生於2017年,是黎智英對香港東方日報記者採取的違法恐嚇,被害人報案並由警方立案跟進調查。參與非法集結行為發生於2019年8月31日,與黎智英參與的非法集會活動有關。兩項罪名均是香港法律上的普通罪名,香港警方的檢控程序與節奏也是按照香港法治慣例進行,甚至有民間聲音指責警方檢控遲緩及放任違法犯罪行為。此次拘捕及推進檢控,是香港警方在民意與法律的共同要求下展開的合法行動,是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應有之義。
在香港,總有那麼一些人享受着「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所保障的充分的政治自由,卻濫用這些自由權利從事着顛覆性的反體制活動。由於香港基本法中的「23條立法」未能完成,香港本地法律資源及檢控慣例難以完備有效地支撐警方展開行動。黎智英的諸多行為,包括接受外國援助、煽動香港激進社運、煽動顛覆基本法秩序的極端行為,按照23條的基本規範完全應當治罪,但由於法律欠缺及檢控疏漏,一直讓其逍遙法外。儘管如此,香港本地刑事法律體系實際上仍然自成一體,有若干罪名可以用於懲治黎智英的諸多危害性行為。在香港反修例運動對法治秩序造成嚴重破壞的條件下,香港警方、律政司及法院有着日益增強的共識,即通過嚴格依法檢控的法律行動維護香港法治,恢復社會秩序,重塑高度自治的憲制秩序權威。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表達了對激進派破壞法治行為的嚴厲批判以及司法審判維護法治秩序的積極責任,並解釋了司法制裁遲緩背後的程序性原因。
檢控黎智英本來就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情,中央政府並不直接干預,但依據基本法有對香港自治權履行法律責任的監督職責。中央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和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及特區公權力機關恪盡職守。但由於香港政治生態嚴重惡化,任何與合法檢控權有關的法律行動,只要涉及反對派人士,都會被「過度政治化」地解讀和批判。這次也不例外。由於牽涉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多名反對派大佬的檢控行動,香港本地媒體及西方媒體再次渲染「政治打壓論」,甚至呼籲美國予以干預和制裁。他們也許看到了2019年11月底生效的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中有「保護異見者」的條款,有對香港執法機關與人員的制裁條款。
然而,他們的呼籲完全不具備法理基礎與可操作性:其一,美國法案本身具有非法性,是對「一國兩制」與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長臂管轄,這一點在法理上早已澄清;其二,中美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已經簽署,香港棋子作用下降,如今中美在全球事務中的合作空間正在逐步恢復,指望美國犧牲政治資本橫加干預,不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其三,黎智英案件屬於普通刑事案件,尚處於調查訊問階段,如要推進檢控還需要律政司正式啟動程序以及法院的多層級審判,香港法治有着對嫌疑人的完備保障程序,黎智英也可以找到頂級的辯護律師,美國過早干預香港法治,實在是無必要也愚蠢的選擇;其四,黎智英本身是香港法律可管轄的普通居民,沒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與豁免權,對其啟動法律檢控不存在任何程序與管轄權上的漏洞。
總之,作為社會運動的香港反修例已經壽終正寢,香港特區政府與社會正在凝聚重建經濟民生的共識,修復社會撕裂,援助青年人發展,以及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有力管控措施。但香港反修例中出現嚴重的違法犯罪與暴力化,止暴制亂的法治任務並未圓滿完成,包括黎智英在內的激進反對派仍在尋求破壞香港法治與社會秩序。因此,對香港高度自治的規範運行而言,特區政府需要一手抓民生,一手抓法治,才能合格承擔起止暴制亂的後續管治責任,推動香港回歸法治秩序正軌及繁榮穩定狀態。香港民心思定,法治不容踐踏,無人可逍遙法外享受特權。檢控黎智英釋放了一個積極的管治信號,即香港高度自治的憲制秩序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依法合規懲罰犯罪的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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