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也談香港司法方面的一些常識問題

2020-03-02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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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研社成員陳凱文君對拙文《誰冤枉了香港司法機構?》的一些論點再提出商榷意見,涉及香港司法方面的一些常識,本人感謝之餘再回應如下:

一、是誰「把不存在的問題當成問題的根源」

陳君指,「我們在探討香港司法方面的問題時,應該實事求是,不能把不存在的問題,當成問題的根源。」陳君又指「全國人大不但可以根據《憲法》設立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亦可廢除香港特區。同樣道理,全國人大可以《憲法》規定,將司法權及終審權下放予香港特區的司法機關,將來如有必要,亦可以收回此等權力。」

  但是,廢除香港特區和收回香港司法權及終審權等權力,幾乎是不可能的事,這才真正是「把不存在的問題,當成問題的根源」。《基本法》對中央和特別行政區職權作了嚴格劃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授權性權力具有監督權,但《基本法》對監督權的範圍、效力等作了嚴格限制。由於受到《基本法》的制約,特別行政區的授權性權力也不會輕易被收回。陳君所言全國人大可廢除香港特區,不僅是「把不存在的問題當成問題的根源」,而且缺乏對「一國兩制」作為中國長期基本國策的尊重。

根據最具權威性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三章第四節《獨立與屬地和屬人權威》的定義,中央政府作為一國之主,對於國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具有行使最高權威的權力。中央強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但在事實上,《基本法》賦予中央直接行使的管治權非常少,絕大多數都授權香港特區行使。換言之,中央允許將「主權權力」即管轄權的大部分下放給特區政府自行管理,這種管轄權的下放即「主權權利」的分割。因此,在理論上《基本法》是授權法,但在事實上《基本法》是分權法。

1983年鄧小平會見英國前首相希思就指出,英國想用主權來換治權是行不通的,「主權與治權不可分割」,這始終是中央堅持的核心觀點。因此,筆者在《一國兩制政治治理的深層次矛盾》一文中指出,「『一國』」與『兩制』在政治治理方面仍然存在明顯區隔,這就形成了『一國兩制』在政治治理方面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中央對香港的治理承擔兜底責任,但又不能對香港的治理充分落實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責權的不平衡是最大的問題。」——這是不可回避而且實實在在存在的問題,怎麼能說是「把不存在的問題,當成問題的根源」呢?

二、究竟是指哪單案件呢?

陳君指,「至於區先生指控香港法院除剛果案外,『並沒有按照基本法規定提請人大解釋,甚至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究竟是指哪單案件呢?區先生也是沒有提及。」

稍微了解香港司法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單案件是指2001年7月終審法院判決的「莊豐源案」,此案令父母皆非港人者,只要在香港出生,就可以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是次判決令大量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產子,對香港醫院的婦產科、兒科、母嬰健康院以至未來的人口政策和社會福利造成嚴重影響。其實,「雙非」問題人大已釋過法,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的判決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喬曉陽就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本港有輿論則指出:「2001年終審宣判的莊豐源案,是終審法院對人大常委會1999年第一次釋法推翻其居留權裁決的『報復』,頗有點『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政治意味。」「莊豐源案」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這是對香港司法問題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的常識,對此可參見筆者在2012年用「柳蘇」筆名撰寫的《貫徹基本法不可回避的問題》一文。

三、關於「某些人」委婉語的常識

筆者上篇文章談及,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撰文批評「某些人以普通法制度下解釋法律由法院負責為由,排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陳君指,「但區先生自己也知道,『某些人』是指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的『某些人』,而區先生的指控對像是『香港法院』,試問兩者是同一回事乎?是故,煩請有些人不要把自己的以偏概誤,怪到別人的頭上。」

按照語文常識,「某些人」在特定語境下是一種委婉語(euphemism),這是語言表達形式之一,它的特點是以含蓄婉轉的指代,代替另一種名稱。張曉明解讀十八大報告的文章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中央,因此避免指名道姓批評「香港法院」,而是用委婉語「某些人」指代,而張曉明所指的「某些人」已經「畫公仔畫出腸」,稍有語文和政治常識的人都明白,這分明是指代「香港法院」。

四、「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無視和挑戰人大權威

陳君指,「區先生聲稱香港法院出現『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現象,究竟跟香港法院是否尊重人大釋法,又有何直接關係呢?答案是沒有關係。」

但是,答案是有關係。按照常識,人大釋法和人大決定具同等憲制地位,「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的實質,就是無視和挑戰人大權威。

在過去7個月的反修例暴亂中,「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的現象頻頻出現:咬斷港警手指的暴徒杜啟華,在被捕一日後就被保釋;一名被搜出30枚煙霧彈的疑犯,也得到保釋。侮辱國旗的嫌犯,只判了20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而過去七個月的打砸燒搶破壞行動中,被逮捕的大多數暴動黑衣人,大多是很快被保釋。「暴動罪」及「管有炸藥罪」,按照人大決定保留的現行法律,都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前者最高可判入獄10年,後者最高可判監禁14年。如此嚴重的罪行,竟然可以獲得保釋,歸根結底,「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的實質,就是法官無視和挑戰人大決定權威。

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及其基本原理,人大決定與人大釋法具同等法律效力,均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憲法與法律的合法權力行使。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決定,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有牴觸的予以保留。但香港法院往往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淩駕於人大決定之上,不按照現行法律判案,以至頻頻出現「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的現象。尤其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員警抓人,法官放人」就更有「根據」。但高院裁決引起多個中央機構的極大反彈,這是因為裁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中央表態,不僅指出高院裁決違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決定,更是從根本上否定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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