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黎智英申「永久終止聆訊」無理無據 挑戰國安法只是徒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審訊還未正式開始已經一波三折,上訴庭今日拒絕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黎智英有機會可以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辯護。黎智英代表律師及後又表明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理由是案件是由三名法官處理而無陪審團,對辯方不公云云。
黎智英一方不斷提出各種「申請」、「程序」,拖延案件審訊,其中以案件不設陪審團為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更是無視國安法條文,企圖挑戰國安法。黎智英案非同一般,對於其他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將具有重要的標誌意義,絕對不容有失,法庭必定會給予黎智英公平辯護的機會。黎智英有罪無罪講的是證據,其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司法程序,企圖把水搞混,甚至挑戰國安法權威,改變不了結果,不過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對於黎智英一方以不設立陪審團為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連法官也大感愕然,指出辯方早就知道本案不設陪審團,為何此時才提出有關申請。辯方卻回應指:「這是因為需時作資料搜集,要肯定理據有可爭辯之處才提出申請」。這當然是一種託辭,因為一些案件不設立陪審團,本來就是國安法所列明,根本不存在任何爭議。
香港國安法第46條列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分別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律政司發出證書之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依法審理。」有關條文明確了不設立陪審團的理據,黎智英案明顯符合上述三個要求,如果黎智英都不涉外國因素、不涉國家機密,請問還有甚麼案件涉及外國因素?
而且,46條明確指出,在律師司根據有關理據發出證書之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必須執行,並沒有反對的餘地。現在律政司早已就黎智英案發出有關證書,請問何來質疑之理?何來爭辯之處?不要說黎智英一方提出上訴根本無憑無據,就是法院也沒有理由反對律政司的要求。
所謂「永久終止聆訊」,主要是當辯方認為案件出現濫用程序的情況,使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或審訊繼續進行會有違公義,才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當中主要有兩大類:一是被告不可能獲得公平審訊,而繼續檢控會構成濫用程序。二是即使公平審訊可行,但案件涉及濫用權力,使該審訊公然冒犯法庭的公義及正當性,或者動搖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辯方並且需要負責舉證,當中具有相當高的要求,否則案件動輒提出「永久終止聆訊」讓疑犯脫罪,法律公義還如何得以申張?
現在黎智英以不設立陪審團影響公平審訊為由提請「永久終止聆訊」,完全是無理無據。沒有陪審團,審訊由專業、中立的法官進行,其實較陪審團更不受政見影響,更加有利於審訊公平。在「唐英傑案」中,唐英傑一方曾提出司法覆核企圖推翻,指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司法制度重要部分,被告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否則會構成不公云云。但最終卻被上訴庭駁回,理據是香港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且陪審團不應假設是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並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都沒有指明陪審團不可或缺。
有關判決已經成為案例,明確了有關的準則,設不設立陪審團根本無關審訊公平公正,更不是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法院的判決已經說得很清楚,「唐英傑案」尚且不設立陪審團,何況涉勾結外國勢力的黎智英案?更重要的是,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具有淩駕性法律地位,黎智英代表律師提出「永久終止聆訊」,不但罔顧國安法條文,罔顧法庭的判例,更是劍指國安法,請問其專業性何在?是否在濫用法律程序?對於這樣無理的申請,法庭是否應該受理白白浪費大量的審訊時間?
顯然,黎智英一方的策略不是擺證據為黎智英脫罪,而是不斷的大打法律拉布戰,不斷製造各種爭議,吸引西方媒體及政客的「關注」,同時辯護的重點不是黎智英,而是針對國安法,所以執意找來英國的御用大狀,以西方案例挑戰國安法,又借不設陪審團來挑戰國安法,目的就是要否定國安法。只要成功說服法官,黎智英或有脫身機會。當然,這個情況基本不會出現,國安法已經就最極端的情況作出了預案和「兜底」,確保犯法者必須承擔後果。至於黎智英一方提出的理據,根本缺乏法理,法庭也沒有理由受理,黎智英一方或者可以令案件一拖再拖,但以此讓黎智英脫罪,恐怕只是一廂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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