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法庭處理國安案件理當遵從特首證明書判斷

2023-08-28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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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與「獨歌」《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4項非法行為,律政司早前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並獲接納。律政司在上訴文件中特別提到,在特區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發出證明書後,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而非將自己錯置於與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判斷。

這即是說,在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的時候,行政長官已經就案件向法庭發出證明書,指頒布該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呼籲法庭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然而,法庭卻否決了律政司的申請,同時也等同於否定了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四十七條所發出的證明書,這顯然是與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相違背。這次律政司的上訴,不單是要處理依法禁制「獨歌」的問題,更要一併處理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效力問題,明確法庭如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等問題,這些都將關係國安法的全面準確落實。

對於律政司的上訴,法官雖然接納有關申請,但同時又認為「律政司似乎賣力爭論(endeavouring to argue)在國安事宜上,法庭應跟隨律政司所提出的比重」「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且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new frontier),故批准此上訴理據」。這些艱澀法律用語的背後,反映法官並沒有意識甚或是不認同行政長官證明書的重要性,反指律政司強調的證明書效力只是「有爭議」,認為這是一個新領域才批准上訴云云,明顯是有點不情不願。但問題是行政長官就國安事宜發出證明書的效力是「有爭議」嗎?這顯然並不準確。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應取得」其實就是一種明確的要求,但法官在處理「獨歌」禁制令明顯沒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相反是由行政長官自行發出,但發出之後法庭在判決上又沒有體現行政長官在證明書上的判斷。根據國安法,證明書並非謹供法庭「參考」,並且可由法官自行決定是否接納,而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和指令。

在人大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中,再次重申「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並強調對法庭有約束力,人大釋法再次重申證明書的問題,當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表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絕非謹供法庭參考,而是作為「認定」國安案件的重要判斷和依據,從而讓法庭能夠作出更準確的判決。

行政長官針對「獨歌」禁制令一案所發出的證明書,最重要一點就是指出頒布該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呼籲法庭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明確說明發出禁制令關係國家安全,而國家安全具有凌駕性,司法機構亦有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這個大原則下,法庭就沒有理由以其他技術原因、以所謂「寒蟬效應」等理據,本末倒置地否定發出禁制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社會傳達出極其錯誤的信號。既然案件關係國家安全,法庭否決禁制令,不但是任由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繼續存在,更是公然漠視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法律效力,這才是案件的核心。

法庭處理國安案件理當遵從特首證明書判斷,但如果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向法庭發出證明書,證明「獨歌」關係國家安全,但法庭最終卻沒有接納,這是錯誤理解行政長官證明書效力,認為是可接納也可不接納,這樣的錯判將影響法庭未來處理其他國安案件,所以律政司在上訴申請文件中就指出,法庭對此「不應只是給予『顯著的比重(significant weight)』,而是應給予『最高重要性(the highest importance)』的地位」「證明書對評估臨時禁制令的實際效用,幾乎是決定性的。」

這才是律政司上訴的重中之重,同時也說明香港一些法官確實對國安法條文、對行政立法機構在國家安全上的職責理解不清晰,抱著舊黃曆看新事物,因而作出令外界嘩然的判決,這說明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仍然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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