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國安委必要時可就禁制「獨歌」發出指令

2023-08-07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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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否決律政司禁止傳播「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禁制令申請,事件引起社會嘩然,這不單在於法官提出的否決理據未能令人信服,更在於法庭都認同該歌曲是一首鼓吹「港獨」的歌曲,但卻以一些技術性的理由拒絕發出禁制令,坐視其繼續傳播,向外界傳達出一個極為錯誤及危險的信號,變相助長了「港獨」勢力氣焰。法庭的做法明顯未有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甚至出現「拖後腿」的情況,這是外界反應激烈的主要原因。

律政司正積極研究法庭判辭,各界都呼籲律政司盡快上訴。固然,法官的理據值得商榷,認為有了《港區國安法》就不必發出禁制令,擔心出現所謂「一罪兩審」,以至執法難等問題,在理據上並不穩固。國安法是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守護法」,但不代表有了國安法就不必採用其他法律工具,不需要制訂更周全的法律條文,因為有了國安法,法庭就不必禁制「獨歌」,在道理上、邏輯上都說不過去。

至於「一罪兩審」也是杞人憂天,控方會選擇最適切的條文作檢控,法庭也會嚴格把關,根本不可能出現甚麼「一罪兩審」,難道法官對香港的司法都沒有信心,反而去擔心所謂「一罪兩審」問題?執法難的憂慮更是本末倒置,如果因為執法可能出現困難就拒絕發出禁制令,罔顧事件的本質、危害性,如此畏難而退,在道理上如何說得過去?而將禁制「獨歌」視作損害言論自由,製造「寒蟬效應」,但西方不少國家都有依法禁制一些違法或政治敏感的歌曲,是否也是損害言論自由?由此可見,法庭的幾個理據在法理、道理上都令人質疑。律政司提出上訴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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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誰人能夠保證上訴一定可以推翻和糾正原有判決?這次法官提出的否決理據,某程度反映了一些法官仍傾向以普通法思維看待國安法,以至對國安法的條文,對司法機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責任未有充分認識,未有將維護國安視為重中之重。如果律政司上訴,法庭最終卻維持原判,這樣不但會損害特區政府的權威,更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混亂,令外界以為傳播「獨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這對香港的國家安全將是嚴重的衝擊,而這樣的情況絕對有機會出現。特區政府在準備上訴的同時,也應就最壞的情況做好預案,其中,國安委應承擔更主動的責任。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明確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制定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動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至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法庭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做出權威判斷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這是對國安委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審查權和決定權最清晰的表述,在涉及重大國安問題上,國安委完全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這是賦予國安委的「尚方寶劍」。如果法庭未能履行職責導致香港國安出現風險,國安委理應作出判斷和決定,屆時香港的法庭必須遵從。

有人可能認為,國安委可以就重大國安問題向法庭下指令,等如是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云云。這種說法並不準確。西方的民主國家普遍都設有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有關國安的問題上同樣具有凌駕性權力,法庭必須配合,例如在英國,政府可以國家或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披露任何資料或證據,法庭必須接納政府的決定,更不能質疑對錯。不論是普通法還是大陸法,法庭的權力也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和利益之上。

2009年美國最高法院就處理過一宗案件,當時美國政府將一個民間組織定性為外國恐怖組織,但其證據卻不被法庭接納,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密士在判詞中卻指出,法庭應當尊重及接受政府在國家安全方面的判斷和結論;這是因為一般很難要求政府就有關情報和訊息在法庭上成功舉證。當中充分反映了司法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責任,以及必須配合政府的工作,而不是「拖後腿」。

這次「獨歌」風波的背後,是「港獨」勢力的一次試探,挑戰香港打擊「港獨」的力量、決心和意志。如果法庭未能履行職責,導致在國安上存在漏洞,這樣國安委應該主動運用自身權力,指令司法機構依法禁制「獨歌」,這是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當然,法庭能夠自行糾正最好,但政府也要做好必要的準備,不能將維護國安的責任寄希望於法官的自我醒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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