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決定「可以理解及合理的」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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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表示,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就《基本法》23條立法,加上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認為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
李國能就法例提出7項建議:
- 法例必須不具追溯力;
- 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
- 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調查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得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
- 檢控決定應依據香港《檢控守則》;
- 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
- 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反對只可由中國籍法官審理
李國能又認為,主張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因為國安法產生的案件,是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又說不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何安排,禁止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無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