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司法獨立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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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昨日在港區國安法座談會上提到,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任何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依據法律確定的,也都是有限制的,更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

他引用基本法19條第3款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法院,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有限制的,1997年前如此,1997年後依然如此,但是,這些限制並不影響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案件的權力。

有些國安案件特區「管不了」

《明報》今刊登張勇發言全文,張勇表示,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涉及到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以及國防軍事等複雜因素時,香港更是力所不及。有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的,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管的。「當今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完全交給地方政府,這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之重。」

他說在香港國安法通過之後,如果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政府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反之,如果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沒有擔負起或者擔負不起這個責任,導致國家安全危機四伏,中央政府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

中央保留管轄權避免「最極端情況」

張勇又指,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的管轄權,也是為了避免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最極端情况。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香港特區內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屆時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將任何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直接實施。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最極端情况,中央政府也有必要保留最後的管轄權。

只指定名單可避免法官陷「雙重效忠」

對於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張勇說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他又說,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這樣的安排既可以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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