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 馬道立:就指定法官陳述一般性原則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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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落實生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指,正就指定法官、根據《港區國安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一般性原則。至於《國家安全法》的其他方面,則不宜評論。馬道立強調,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馬道立的聲明中提及四點。他重申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而根據基本法,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另外,馬道立說,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而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馬道立又指,
馬道立說,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馬道立強調,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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