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棟國:泛民「初選」有沒有違法?
泛民在上周進行了所謂的「初選」,聲稱有六十一萬人投票,結果亦已公布。兩辦及特區政府先後發出聲明,譴責泛民「初選」是非法操控選舉,無法律效力,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等多條法例。
主事者戴耀廷等人當然反駁,力指「初選」並沒違反任何法例。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私隱專員公署在「初選」前已公開關注「初選」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保安和銷毀,可能構成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一原則。
主事者有沒有依法處理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會不會把資料用於其他用途,現在我們不得而知,大抵要到9月立法會選舉時才見端倪。
第二,參加這次「初選」的人,明顯地抱有相同目的,就是要出選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因此,整個「初選」的開支理應屬於選舉開支的範圍,各位「初選」參選者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便是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關於選舉開支的相關法例。
第三,亦是最重要的,泛民「初選」有沒有違反港區國安法?
有指是次「初選」違反了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
「初選」本身並無憲制基礎,合法性成疑,而且參選者有共同綱領,明確表示「堅定抗爭」、「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又承諾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政府所有議案,癱瘓立法會,反制政府等等。
換句話說,他們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會把綱領付諸實行,癱瘓政府運作。《基本法》有條文賦予他們可以不問因由,未審議就先立定主意統一行動,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嗎?既然沒有,這不是非法是甚麼?這正正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以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正所謂「口嫌體正直」,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三位主事者,一方面說得口響,指「初選」不違法,卻先後以漂亮的理由,宣布退出「初選」工作。若泛民「初選」真的合憲合法,他們何須爭相退出自保?
文章原刊於《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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