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為了香港未來,司法機構務必重新贏得北京信任
北京是如何走到如此不信任香港司法機構這一步的?通過從海外引入完全不適用於香港本地情況的晦澀範例與價值,香港法院歪曲理解了「基本法」原意。
近期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令三個問題清晰可見。首先,香港的文化價值和生活方式在過去170多年中已經演化得與中國內地非常不同。「一國兩制」原則是在2047年以後依然保存香港本土特色、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的關鍵所在。
第二,要想讓「一國兩制」政策運行良好,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之間必須存在互信。
第三,在司法機構運行方面,顯然香港已經失去了北京的信任。因此,新的《國家安全法》第44條規定,在審理事關國家安全的案例時,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而非首席法官指定審判員。
對於香港而言,現在是一個極其關鍵的時期。未來幾年作出的決定將永久性地影響香港的命運。香港要麼成為一條連接粵港澳大灣區與外部世界的耀眼紐帶,要麼成為中國南部海岸一個微不足道的中型城市。
從全局看,數百年來,中國一直無可爭議地處於世界經濟與文化的中心,在清朝晚期才步入衰落。雖然歷經諸多痛苦與磨難,中國現在正在重新找回往日的榮光。它通過「一帶一路」倡議在中國與其他偉大文明之間重新建立起古老的貿易通道,只不過這一次的規模更為龐大。
香港註定要在這一偉業中擔當重任,只要香港人民能夠認識到這一點,並滿懷信心地迎接未來,尤其是香港的年輕人。
關於司法機構扮演的角色,眼下亟需深刻的自我審視。北京是如何走到如此不信任香港司法機構這一步的?我們可以在近期幾個直接影響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關係的案例中找到部分答案:如珠港澳大橋案,剛果(金)主權豁免案,立法委員會宣誓案,以及西九龍高鐵站案。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其中大部分關乎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讀。從最高層面來看,通過從海外引入完全不適用於香港本土情況的晦澀範例和價值,香港法院歪曲解讀了「基本法」的平實表述。
其中最令人驚詫的例子莫過於去年11月兩名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裁決的「禁蒙面法」案例。他們悍然宣布《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新「憲政秩序」相抵觸。這顯示出他們對「一國兩制」原則的公然無視。
事實上,法官們將自身置於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平起平坐的高度,由他們來決定香港的憲政秩序應該是什麼樣子,從而讓自己擁有否決基本法關鍵條款的權力。怪不得此判決一經發佈,立即招致了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反彈。
上面引述的是一樁公共醜聞,但卻並未引發大規模的公眾反應,其原因如下:每份法律判決都是如此艱深、晦澀、語焉不詳又長篇累牘,以至於沒有哪個記者能夠讀懂,因此,也就沒人敢提出批評之聲。事實上,公眾已經被淹沒在了晦澀詞句的雪崩下。
香港法院採取的這種方式已經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我們可以看到在很多案例中反覆出現的情況是,法院將公眾福祉置於個人權利主張之下。這令那些走上街頭、發動暴力抗議的人們有個體主權的錯覺。本應保護多數人的法律可以被肆意踐踏,因為個人訴求高於一切。事實上,正是香港法院助長了這樣一種社會氛圍,才導致過去一年香港街頭混亂頻發。
顯而易見的是,北京並未脫離為香港設定的既定軌道。「一國兩制」原則依然完好無損。而「基本法」則令該原則言之有物。這是憲法工具,不是特區政府管理日常事務的民事法典。民事法典可以交由地方法規和英美習慣法處理。這種方式確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令香港擁有與內地法律框架相一致的獨特特性。
自香港回歸中國以來的20多年中,當香港法院根據地方法規和英美習慣法行使保護權利、釐清責任的職責時,北京從未對此進行過干涉——即便在很多情況下,這些案例都涉及國有企業。
但利用「基本法」來表達不滿,或騷擾政府,那就是另外一碼事了。法院允許律師玩弄法律把戲,把「基本法」中的條款當做武器攻擊政府機構。
身處受理司法覆核案第一線的高等法院法官們似乎並沒有意識到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每次他們意圖援引「基本法」時,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傷害香港的高度自治,因為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不屬於香港法院而屬於北京。
讓我們看一下這個令人震驚的事實。1997年,有112份要求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而去年,這一數字高達3889份。單單這還不足以說明司法覆核程序已經被濫用了麼?
過去數年,香港的律師們已經發展出了一種令人擔憂的盲目,他們看不到現實。香港大律師公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佈關於北京「干涉」香港事務的公開聲明,這些聲明都隱含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即「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不擁有主權。
其中一個例子就是近期圍繞「基本法」第22條引發的群情激憤。中聯辦發表了一份聲明,其意味對大多數人而言都應該顯而易見: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全面管轄權」。但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對此表示質疑。在今年4月寫給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的一封信中,戴啟思希望政府對他所謂「新宣稱的憲法地位」作出解釋。
「新宣稱的」?難道他不承認那是香港1997年回歸中國時主權的含義嗎?
過去20多年中,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已暗地裡在司法機構周圍就行政和憲法編織了一張話語之網——而這兩者顯然都是中央政府關切的領域。
在這張網裡,香港法院享用着大律師們擺就的盛宴。通常而言,這並非什麼大事。但盛宴久久不見散席。法官們認為自己有義務仔細考慮大律師們呈上的辯詞,甚至於法院對律師道歉——正如他們在「禁蒙面法」中做的那樣——承認未能領會大律師「全面的」辯詞。
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大律師歪曲解讀「基本法」,不僅沒有用它來確保香港的穩定與繁榮,反而用來削弱法治大廈的根基。長此以往的結果就是新《國家安全法》第44條的出台。
令人悲傷的事實是,1997年回歸時,香港曾擁有一個強勁高效的英美習慣法法律體系。放眼今日之景象,誰能坦白地說這一體系依然適用於眼下的現實呢?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1月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曾說,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法院如何以「最佳的方式迅速」處理與去年逮捕有關的大量案件。
顯然,要想控制侵蝕今日香港司法機構的病痛,我們需要的遠不止這樣一個「專責工作小組」。為了把香港的司法機構從浮誇與儀式中解放出來,為了從事實而非意識形態尋求真理,為了重新激活英美習慣法並使之成為適合香港情況的法律體系,為了讓香港的法律機構物以致用,這些都需要我們徹底轉變思維。需要激進的文化轉變。
或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已經在2014年的一份演講中為香港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我們擁有一個廣闊的舞台來展示我們的優勢,我們擁有一份悠久豐富的歷史來汲取養分……我們應當虛心學習其他文化的優點,但也絕不能忘本。我們決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的發展模式,也不能接受他國強加於人。」
文章原刊於《南華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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