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黎智英脫罪存幾個疑問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的維園六四集會中,因不滿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的跟蹤報導,向對方聲言「實搵人搞x你」,因而被控刑事恐嚇罪。案件早前在西九龍法院審訊,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引起公眾譁然。有意見認為,案件明明表面證據成立,為何最終還能脫罪,因而質疑裁判官有意「放生」黎智英。
誠然,根據裁判官鍾明新的判案往績,以及黎智英被捕後,境內及境外勢力連番發功,自然難免讓人懷疑,案件受到裁判官本人的個人政見,或者受到輿論壓力之下影響,但是有一點必須指出,「表面證供成立」並不一定代表對方罪成。一般而言,控方向法官提供證據,以及傳召控方證人作供後,辯方未能推翻控方證據的可信性,並且足以令被告入罪,便是「表面證供成立」。
然而,即使「表面證供成立」亦不代表法官會裁定被告罪成,而過往亦有不少例子,就算「表證成立」,審訊完畢後仍被判無罪,例如藝人應采兒於2005年被控藏毒,同樣是被裁定「表證成立」,卻因證人供詞有疑點,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今次案件,裁判官便以男事主X作供時態度迴避及防備,即使在主控官提問時,也沒直接回答問題,要控方重複問他數次,作為她認為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以及黎智英罪名不成立的其中一項理據。
不過,裁判官在分析案情中的幾個論斷,卻是可圈可點。一是她聲稱片段又顯示X被罵後「笑笑口」,「明顯不當一回事,只是當黎說笑」。其實人類的表情,未必能反映對方內心的真實想法,正如有些人以笑遮醜,亦有人會在害怕之時故作鎮定。裁判官又不是對方肚裡的蟲,她又憑什麼斷定對方當時不是故作鎮定呢?由此可見,這種所謂的心理分析,毫無客觀標準可言。
其次,裁判官提到X事後出現適應障礙徵狀,而她質疑本案事件並非引致徵狀的唯一原因。然而,刑事恐嚇的罪成條件,是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其意圖是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受威脅的人是否因此而受驚,或者落下什麼心理毛病,根本不是刑事恐嚇的罪成因素,可見裁判官質疑事主X的適應障礙病因,其實跟案件無直接關係。
其三,裁判官宣稱黎智英當時罵X後數次折返再罵他,明顯沒仔細思索內容及沒有計劃,他在發脾氣及一時衝動下,失控說出有關字句。裁判官此一說法,似乎是要證明對方並無恐嚇的犯罪意圖。然而,在2013年退休漢恐嚇范國威案中,被告同樣宣稱自己只覺范國威及其成員欺負老伯,不忿之下出言責備,因「好躁」、「一時衝動」而失言,但是最終仍然罪成。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因是事主是否真受到驚嚇並非重點,法庭必須保護任何人不受威嚇。兩單性質近似的案件,最終卻有相反的結果,自然難以讓人質疑有人存心偏袒。
爭議最大的,是裁判官宣稱「搞」字的意思含糊,似乎她是以此證明被告的言論,並不算是威脅會傷害對方。其實,粵語因「搞」和「攪」字同音而混淆,「搞X你」其實應作「攪X你」。另外,「攪」字意思並不含糊,《說文》曰:「攪,亂也。从手覺聲」,《增韻》曰:「攪,撓也」,由於粗口為語氣助語,所以「搵人攪X你」就只有「找人攪擾你」之意。
除此之外,一般人理解對方的言論意思,往往採用約定俗成的法則,涉案裁判官作為土生土長華人,豈會不知道「搵人攪X你」在江湖黑話上的含義乎?在此情況下,裁判官仍以「攪X你」語意含糊,作為黎智英脫罪理由,自然難免讓公眾覺得,涉案裁判官在是次案件的裁決,是存心偏袒黎智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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