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何俊堯拒接納警證供 藏噴漆雷射筆男生脫罪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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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日港島反修例示威,17歲男學生被搜出噴漆及雷射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黃智恩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何俊堯質疑,拘捕被告的警員沒有留意在發現被告時附近有否其他人,「如果連呢樣都唔記得,咁你點鎖定佢呀?」又指警員屢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稱他和被告跌倒的經過「可以構成阻差辦公,點解咁都唔記錄?」

何俊堯認為警員在口供未有提及截停時曾表露身份,亦未有提及被告曾經反抗,到在庭上作供時才披露,對他是否向法庭交代實情有保留,拒絕接納警員證供。 由於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管有噴漆是用於合法用途,亦未能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害他人意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構昨證實,何俊堯於7月31日獲暫委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任期由今年9月18日至明年6月17日,職責包括協助刑事案件排期法官處理高等法院刑事案件的排期及程序事宜。司法機構表示,收到很多涉及何俊堯的投訴,現正按既定機制處理,但其調職與投訴或近期事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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