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打「痱滋警」 地盤工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
去年6月26日多人包圍警察總部,一名地盤工涉嫌襲擊一名灰衫便衣警員,早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今次是反修例事件中,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暴動案件。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五下午判刑,被告期間要還押。
被告曾缺席法庭聆訊
案情指26歲被告岑曉麟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張金福,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被告曾於去年11月缺席法庭聆訊,其後承認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
警員張金福早前作供時指,當晚前往警總上班期間,被示威者襲擊,包括遭被告打中右邊咀角,令口內痱滋「爆咗」感到特別痛,他其後情急之下,拿起警總平台雪糕筒及一支水刮作防衛。
而被告自辯時承認曾向便衣警揮拳、腳踢,解釋是因見到不明男子突然衝出並推跌一名女子,之後又不斷揮動雙手襲擊他人,意圖衝擊警總,才使用武力制止他及作自衛。
官:警員敵眾我寡 不可能試圖攻擊他人
被告早前承認暴動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法官郭啟安指,被告作出襲擊的一刻,狹義上是將自己在庭上承認的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法官批評,被告利用警員意外撞倒一名女子的狀況,而將自己襲擊的意圖講成是防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是自衛,都只是削足適履,認為警員在敵眾我寡之下,絕不可能愚蠢至去試圖攻擊任何人。法官認為,被告是見到警員被追打,現場起哄時加入戰團,與其說他是想制服警員,應該說是為報復而追打警員。
認為痱滋傷勢微不足道
法官又指不質疑警員張金福因為嘴角被打一拳導致痱滋疼痛,但對於是否因此即時爆裂卻有所保留,認為在傷口塗搽一些消炎藥膏,也會很容易自然爆裂。法官認為,痱滋傷勢可說微不足道,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