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司法機構不被政治化 批評法院必須有理可據
近日不少關於法院及法官多個司法裁決的評論、意見及批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14頁聲明。他指《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馬道立強調,法院及法官誠然可以被批評,但批評必須有理可據,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對不應該被政治化。
馬道立在聲明中指,「在不熟知情況及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的情況下,對法官及法院作出批評,又或單憑純粹聲稱或斷章取義之事就批 評法官及法院,均是錯誤的,也損害了公衆對司法的信心。此外,只因案件的結果不合自己心意,便作出偏頗或違反基本原則的嚴重指稱,這也是錯誤的。司法機構誠然可被批評,但任何批評必須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
判刑非政治問題 不滿應上訴或覆核
馬道立強調,判刑一個法律問題,並非一個政治問題。而任何一方如對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滿,應以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馬道立進一步解釋香港執行司法工作的數個基本原則,其中重點強調刑事案件。評論法院及法官的工作時,必須牢記這些全部來自《基本法》的原則,這點至為重要。《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裁決時不能出現實際或觀感上的偏頗
法官的憲制規定職責是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院作出裁決或處理案件時,不能出現實際或觀感上的偏頗。法院向來只遵照法律作出裁決及處理案件,不會考慮任何外來因素。再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官有憲制職責,無懼無偏地執行司法工作。
有輿論認為應設立量刑委員會,就所有刑事罪 行發出具約束力的量刑標準。馬道立強調,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由法院獨立行使,亦是法院專有的職能。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不同案件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各有不同。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要取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這一點非常重要。
公眾要恰當地理解律政司司長責任
對於近日有在不同刑事案件中,就保釋、判刑、上訴及覆核等引發社會爭議。馬道立說,公眾必須恰當地理解律政司司長作為代表公眾利益對刑事罪行進行檢控,「在法律下肩負對其(律政司司長)認爲錯誤的無罪裁決或刑罰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