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不能漠視股民的權益
隨著深圳經濟特區慶祝成立40周年,深圳將定位成為科創和金融科技企業的落腳點,將吸引新創企業到深圳上市,香港特區近水樓台,或可以分一杯羹,吸引部分企業在香港主板上市或借殼上市。然而,投資真金白銀的付出,除了相對回報的同時,更希望資本獲得法律保障,至少股東的權益受到尊重,股東能主張和行使法律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這也是香港特區在法律制度下能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的穩定商業環境。
遺憾地,股東權益未被有效保護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如果在法院查冊,常常會碰到公司內大小股東對簿公堂,進行法律訴訟,尋求法庭解決各方的商業糾紛或合約盲區,也有進行仲裁的個案。近日,康宏環球的去留成了財金界的茶餘飯後討論的話題,事緣三年前該上市公司被廉政公署和證監會採取聯合調查,而該公司一直申請停牌至今,該公司自此延遲刊發業績和繼續在公開市場暫停買賣股票,連核數師也換了,鑑於該公司已停牌十八個月,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條,決定取消該公司的上市資格,該公司近日也向上市覆核委員會遞交覆核除牌決定的呈述,期間繼續停牌。
姑且勿論停牌期間股東各自出牌的插曲,但在停牌、啟動除牌、覆核除牌決定期間,小股東其實陷於被動,既不能進行股票買賣套現,也不知道公司資產和財務情況;而如果公司被除牌,公司的資產更自此不再受監管機構的約束,更不符合小股東的利益。
股東投入資本,除了期望合理的回報,更需要一個完善的監管機制,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活動作出監察,約束董事權力,公司運作在陽光下進行,持份者的權益才能受到保障。一旦個別公司被除牌,在除牌前的過渡期,小股東也應有權力去監察公司資產不被挪用或被賤價出售,才能反映股東手持股票的真實價值。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更是法治社會,雖然制度不能保護每項投資都有利潤,但至少須對投資者資本的法定保障有一個承諾,才能留住資金、人才和技術,讓香港特區繼續在國際主要金融市場佔有一席位。
(筆者沒有持有相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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