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警方按國安法執行截取通訊受國安委監督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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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發表的周年報告。有議員關注條例是否已涵蓋新的即時通訊軟件,在無需修例情況下,就可截取通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指,法例已充分涵蓋,不論科技如何變化,有關法律都適用。
委員會以視像方式討論,熱血公民鄭松泰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警方國安處獲行政長官授權,就可截取任何資料,專員無權及無法處理,質疑條例是否已形同虛設。
李家超反駁,指鄭松泰所說的不符事實,強調報告已讓大眾知道,有關執行情況是謹慎及嚴格。
他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做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會在另一機制下進行,警方國安處嚴格按照國安法第43條訂明的細則要求運作,細則訂立時已充分考慮一般截取通訊的必要性和相稱性,對於所得到的資料如何處理、何時銷毀、情況有變時須立即匯報等都有規定他強調在國安法下採取行動所訂立的標準,與現行條例的標準一樣嚴格,警方亦需向國安委匯報及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