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近18億人民幣 華融前董事長賴小民被處決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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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成,今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新華社報道,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臨刑前,賴小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應數罪併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賴小民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賴小民宣判並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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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