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黎智英保釋案判決確立了國安法兩大原則
終審法院在過年前宣布黎智英保釋案裁決,否定原審法官李運騰的詮釋,黎智英要還柙獄中過新年。黎智英是否獲准保釋,固然不會影響其最終判決,但終院對於國安法有關保釋條文的闡釋和判決,卻是意義深遠,確立了國安法兩大原則:一是違犯國安法者基本上是不能保釋,為保釋設下了超高門檻。二是重申人大訂立國安法具有不可置疑的權力,一些大狀以所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企圖推翻國安法只是徒勞。終院的裁決維護了國安法的法律效力及阻嚇力,也避免再引發一場嚴重的憲制風波,顯示出終院的新人事新氣象。
這宗案件的緣起,是黎智英一方認為,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關不能保釋的條款,應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有利保釋的假定」作理解,意思是法官只要相信黎智英在保釋期間不會再觸犯國安法,就應該批准黎智英保釋。這個理解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將普通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要求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混為一談,但兩者性質及嚴重性根本不可同日而語,完全不具有可比性。二是判決沒有正確闡釋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條文。
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提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當中的表述明確被告是不能保釋,例外的情況是「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即是說條文的原則是不能保釋,准予保釋則是有條件的例外。
至於「充足理由相信」在法律上是一個很高的門檻,法官要在案件的嚴重性、被告的背景,以及各種客觀因素作基礎全盤考慮,基本上要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從而達到「充足理由相信」才可給予保釋,而不是被告誓神劈願表示不會再犯,單憑辯方的一面之辭,法官就照單全收,寬鬆地給予保釋,這明顯與國安法條文相違,更與國際社會相關國家安全法規相違。全世界的國安法都不會輕易給予被告保釋,原因是國安罪行性質嚴重,不但危害性大,被告潛逃風險亦高,加上為了防止擾亂證據或重新犯罪等原因,基本上都是不准保釋,原審法官的理解及判決顯然是犯錯。
現在終院判決正是扭轉了原來錯判,回歸國安法的條文及立法原意作出闡釋,確立了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是一條基本上不能保釋的條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否則將來干犯國安法者將不可能獲得保釋。
終院的判辭中亦肯定了全國人大按照基本法有關條文及當中的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對此進行覆核。終院判決一錘定音,連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表示,終審法院的判詞說明,日後人大常委會作出任何法律決定,香港法院都無權裁定是否違憲。不過,人大決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法院不具備「違憲審查權」,這不是香港憲制的ABC嗎?為什麼在回歸已經24年,到了今日黎智英保釋案還要終院再說一遍,各界才有恍然大悟之感?為什麼連千挑萬選出來的國安法法官,對於一些憲制的常識、國安法條文的闡釋似乎都不甚了了,要終院出來糾錯,當中究竟反映了什麼問題?
這次終院判決無疑令外界鬆了一口氣,如果連終院都錯誤解讀國安法條文,結果只有一個:人大唯有就國安法進行釋法,把法例中的保釋內容、各項條文都解釋一遍,這肯定又是一個震盪,香港法院也將面目無光。這次終院及時糾正錯誤,避免了一場憲制風波,但問題是將來還有大量國安法案件要處理,總不能每次都要由終院收拾殘局,這些問題看來需要終院的新人事認真處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