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致區議員須宣誓 違誓或拒絕將失議席及5年不得參選
政府宣布將為2021年公職人員雜項修例提出修訂,為公職人員宣誓制定具體要求。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如果拒絕、忽略或違反誓言,五年內無資格獲得提名或當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表示,2016年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指定公職人員作清晰解釋,而宣誓是出任的法定條件。《港區國安法》亦對宣誓有明確規定,香港居民參選、就任公職,要依法簽文件確認政治宣誓。
曾國衛表示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和違反宣誓要承擔的法律效果。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草案內容,有6項重點。
包括清楚解釋擁護《基本法》和特區的提述、
引述區議員須宣誓的規定、
加入具體宣誓要求及拒絕或忽略誓言的後果、
統一監誓人安排、
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擁護《基本法》及特區喪失議席資格、
任何人違反或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獲提名或當選資格
曾國衞提到關於擁護《基本法》和特區的提述,如果公職人員或參選人符合「正面清單」便符合法定條件,如果作出或意圖作出負清單」的行為則屬於不屬於擁護《基本法》和特區。
「正面清單」行為
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
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一部分、
擁護「一國兩制」落實,維護香港特區政治體制、
擁護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目的、
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維護香港利益
「負面清單」行為
包括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駛主權、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
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事務、
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的政治體制秩序
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
他指修例通過後,民政局會要求現任區議員盡快宣誓,若需要宣誓的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即視為違反誓言。
行政長官做監誓人
當局又建議劃一由行政長官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其他司法人員和區議員的監誓人。不過行政長官亦可以授權認為合適的人代為監誓。
曾國衛表示,違反誓言已有法例令當事人負上法律責任。修例後,如果律政司司長認為議員或參選人違誓,可向高等法院提出,尋求取消當事人當選或議席資格,期間當事人暫停議席職務,雙方都可對高院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
曾國衛提出政府會在周五刊憲,3月17日將修例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他又提到修例安排沒有追溯期,但有機會按實際情況考慮法例通過前的情況。曾國衛提到,修例通過後,去年立法會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四名區議員梁晃維、岑敖暉、袁嘉蔚和鄭達鴻,將喪失區議員資格。另外,他強調修例「百分百不是針對民主派」,不是針對任何人,只是落實《基本法》104條相關規定和原則,履行特區政府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