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改革 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佔27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兩日會議,全票通過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根據修訂,選舉委員會由1500人組成,分五個界別,各500人。每屆任期五年。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新增第五界別
新增第五界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110席)組成。
第四界別加防火委員會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
而第四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除了原有的立法會議員(90席)、鄉議局(27席)。新加入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76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80席),亦有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其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的委員由各內地港人團體提名產生。
多個專業界別選委 部份席位提名有一定限制
修訂又列明,科技創新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即一半的選委議席需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產生;會計界界別分組的一半,即15席在國家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法律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和香港出版總會分別提名產生;中醫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
新增選舉委員會新設召集人
選舉委員會新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