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擬放寬舊經濟中概股來港第二上市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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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展開市場諮詢,打算放寬舊經濟中概股來港第二上市的門檻,公司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最低市值的要求降至30億元。
港交所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向市場諮詢意見,建議擴闊第二上市制度,在海外上市的傳統經濟股(非同股不同權架構)可以來港第二上市;而符合條件的同股不同權(WVR)、及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下的企業,可保留有關架構作雙重主要上市。 其中沒有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傳統中概股第二上市時,毋須證明公司屬「創新產業公司」,若符合至少五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最低市值要求降至30億元。
現時這些企業在港第二上市時,市值最少須達400億元,或100億元及最近一個經審核會計年度收益至少有10億元。 擬在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將可保留既有的WVR及VIE架構,而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即是2017年12月15日前已在海外上市、採個人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或在去年10月30日前已在海外上市、採企業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而發行人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須達400億元;或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00億元而最近一個經審核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