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港生畢業後資歷點樣計?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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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局和國家教育部於2004年7月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內地大學畢業生可繼續在港攻讀碩士及博士課程,與本地及海外畢業生享有相同的學術地位。內地亦已和英國、德國、法國、澳洲等國家簽訂學歷互認協議,內地大學畢業生可報讀這些國家的碩士及博士課程。

 

專科方面,內地及香港多個專業學會已簽訂專業資格互認協議,部份專業在內地取得專業資格後可以直接在香港得到認可,而無須再通過其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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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兩地現時就部分專業(如社工、獸醫、護士、法律等)仍未設有互認機制,同學取得內地學歷後,暫未有直接途徑回港取得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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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界別的香港專業資格(部分)

醫學界
內地醫科畢業生(中醫、西醫、牙醫)與外國畢業生享有相同認受性,如有意回港執業,必須通過執業資格試,並須於認可的醫院或認可機構完成一段時間、由香港醫務委員會釐定的駐院實習及評核期。

護士
在香港境外完成護理訓練並已取得當地護士註冊/登記資格的人士(包括在中國受訓的護士)填妥訂明的申請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後,管理局會按其在境外接受的護士理論與臨床訓練的時數及內容,審批其參加管理局執業試的資格。如申請人於中國受訓和註冊,應提供由國家衞生部涉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中心簽發的「在境外的註冊核實證明」,以及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

合資格的考生須先通過筆試,才可參加實習試,而且2個部分均取得合格,管理局方會批准其註冊/登記申請。申請人一律不獲豁免執業試的任何部分。

藥劑師
所有在香港境外接受藥劑學大專教育課程,並有意向管理局申請註冊以獲取本港執業資格的人士,除了要符合管理局規定的資格外,還須參加管理局的執業資格考試(「香港藥劑法例」、「藥劑執業」及「藥理學」),並取得及格,才可在香港註冊成為藥劑師。

教師
任何擬於香港成為教師的人士,必須為註冊教師(即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如持非本地學歷而有意成為教師,則須向評審局提交評估申請,評估個人學歷及教學資格是否符合教師註冊的要求。官校公務員教師的聘任則根據招聘公務員的相關程序和機制處理。

會計界
根據公會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就QP簽訂的《內地與香港註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實施協議》,受認可的內地會計專業之本科畢業生如未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可選擇連同QP一併應考。考取QP全科合格後,按相互豁免協議,可獲豁免此試四門考卷,只須考取餘下的「經濟法」、「稅法」及「綜合階段考試」。取得所要求的會計實務經驗後,便可申請成為內地註冊會計師,亦可向香港會計師公會申請成為擁有國際認可資格的香港註冊會計師。

現時內地有15所高校的會計課程獲得香港會計師公會評審,包括北京大學、暨南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等。

法律界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有別於內地的法制,所以同學在內地修讀法學後,如有意於香港成為律師(Solicitor)或大律師(Barrister),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完成本港3所大學(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城巿大學)所開辦的法學士或法律博士(JD)課程,或擁有獲該3所大學承認、由其它普通法地區的大學所開辦的法學士學位/法律博士學位/法學專業資格;及
‧考獲法學專業證書(PCLL);及
‧完成實習律師合約或指定的大律師實習期;及
‧由法院認許成為律師或大律師。

如申請人所持有的法學士或法律博士學位並非由上述3所大學所頒授,或並未擁有獲該3所大學承認的法學專業資格,則須按不同情況完成相關的銜接課程及/或在「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符合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報讀資格。此外,所有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申請人(不論是否以英語為母語)均須持有國際英語水平測試(IELTS)證書,並在測試中取得最少7分。

 

至於香港學生完成內地特定專業的學位課程後,亦可參加內地部分專業資格及就業證書考試,取得內地專業資格,並於內地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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