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周五判刑 法官質疑被告只屬魯莽說法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成。唐英傑一方今日完成求情,法官押後至明日下午三時判刑。法官質疑辯方提出,被告當時的行為只是鲁莽,並有避免撞向警員的講法,與法庭的發現不脗合,指判詞已指出被告故意衝過警方防線,最終與警員相撞。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表示,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唐英傑干犯的情節較輕微,除了有人拍掌,並無證據顯示任何人被影響。他舉例情節嚴重的情況,應該是涉及「單對單」,而若有人提出到外國要求制裁香港及中國,亦是涉及嚴重的煽動。
至於恐怖活動罪方面,郭兆銘認為,法庭的裁決理由書並無指出,被告是刻意襲擊警員,被告的行為是魯莽,他並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勢。但法官質疑,理由書已指出被告是刻意穿過警方防線。
郭兆銘又指出,唐英傑有支持家庭經濟需要,生活已嚴重受影響。他事後亦感到後悔,重覆向警察致歉,還柙期間修讀英語及管理課程,希望服刑後可以工作,希望法庭輕判
郭兆銘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但法官提出,刑期可以分開考慮,郭兆銘再回應指,應考慮被告的整體的行動。
法官早前作出裁決時指,被告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英傑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而案發時被告駕駛電單車,未有在所有警察防線停下,最終撞向警員,是蓄意挑戰警方,亦是挑戰法律和公共秩序。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他其後亦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