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違《港區國安法》被判監9年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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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成,被判監9年,同時取消他的駕駛資格10年。
法官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8年。反映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較為嚴重;恐怖活動罪的情節相對輕微。兩項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唐英傑共被判監9年。
辯方在求情時指被告行為只是鲁莽,並有避免撞向警員,但被法官質疑,指判詞已指出被告故意衝過警方防線,最終與警員相撞。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早前裁定唐英傑掛有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旗幟,含有分裂國家和香港獨立的意思,而不停車衝向警方防線,是挑戰法治,吸引公眾留意旗幟。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他其後亦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