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算啥愛國者?
選舉改制後的首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已於日前結束,有傳媒翻查候選人的提名表格時發現,有 6 名候選人報稱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權,包括:參選法律界的林新強報稱有英國居留權、參選工業界(第一)的梁日昌有英國國籍、參選地產及建造界的龍漢標加拿大、英國居留權、參選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的謝偉銓和陳澤斌均報稱有英國居留權、參選會計界的黃俊碩報稱有加拿大、英國居留權,同一界別的另一候選人黃宏泰,則主動申報自己有過期美國居留權。
單純從法理上而言,這幾位侯選人不會因為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而喪失參選資格,因為《基本法》第67條雖然規定「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又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只是「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在此情況之下,由於今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時,並無修訂任何《基本法》正文,上述的第67條亦自然繼續有效。因此,特區政府為完善改制而進行本地法例修訂之時,依舊保留了原有《立法會條例》當中,准許12個功能界別的候選人毋須是「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之規定。
可是不諱言的說,不論是政府最初將此十二個功能界別設為例外,還是至今仍然保留此十二個功能界別設為例外,其做法也有值得斟酌之處。首先,《基本法》第67條本身並無訂明,哪些界別可以容許非中國籍或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參選,即是把十二個界別訂為例外,乃是由港府自行立法決定,但是為何是這十二個功能界別,而非其他功能界別或者是地區直選界別?港府從沒具體解釋。
其次,《基本法》第67條的「百份之二十」,不意味港府必須保留「百份之二十」的議席予非中國籍或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而是設置了一個上限,這也是立法會在後來增加了議席,為何獲得國籍門檻的例外議席毋須隨之而增加。然而,條文本身其實亦沒設置下限,即是港府即使把十二個獲得國籍門檻例外的界別,減至只剩一個,其實亦不會違反中央完善選制的決定和《基本法》。既然如此,港府為何不削減例外界別的數目呢?港府亦從未向外界解釋。
其三,《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參選人必須填妥一項示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而根據《基本法》附件二規定:侯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審會)負有審查侯選人是否真誠地作出擁護效忠聲明的職責。在此情況之下,一個非中國籍或外國有居留權的立法會侯選人,難道不存在「雙重效忠」的問題乎?假如存在,資審會是憑甚麼裁定對方的擁護效忠聲明,乃是真誠地作出呢?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即使撇開法理的問題不論,現行法例的確容許部分界別的候選人持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但是那些候選人既然把自己打扮成「愛港愛國」,而他們根據《國籍法解釋》規定,其實又同時擁有中國國籍。既然如此,這些人為何又不在參選前放棄自己原有的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呢?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那些參選人因時間關係,未能趕及在參選前完成放棄外國國籍或國居留權的手續,他們又敢否承諾,萬一當選會立即放棄外國籍或居留權呢?不要忘記,假如這些自稱「愛國愛港」之人,當選後仍攬着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不放,所謂選舉改制乃是旨在落實「愛國者治港」的說法,究竟又從何談起呢?這是那些參選人和相關界別的選民,均須思考的課題。
注:梁日昌參選工業界(第一),該界別參選人還有經民聯梁君彥;地產及建造界參選人龍漢標,該界別還有參選人趙式浩。法律界參選人林新強,該界別還有陳曉鋒。參選會計界的除民建聯黃俊碩及黃宏泰外,還有文思怡及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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