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1黃大仙警民衝突 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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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有遊行示威,其後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女4男被控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28日)在區院被裁定11人暴動罪成,1人脫罪。案件至下月18日求情,罪成11男女須還押看管。
法官李俊文指,該7女3男身穿全黑衣著,在龍翔道暴動重要據點被制服,而附近一帶四通八達,旁觀者可在商場平台駐足,其中一名24歲男子更擔任急救員為不適的暴動參與者提供治療,因此推論11名男女均非無辜途人。法官續指,由於23歲女子身上缺乏防護裝備,與示威者衣著全不吻合,故暴動罪不成立。
12名被告依次為21歲譚鈞朗、16歲鄧有釗、18歲方銘、19歲楊泳儀、18歲卓巧珠、17歲郭晞桐、22歲鄧茜芸、19歲戴珮玲、21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4歲劉智峰和23歲黃碧蓉。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
方銘及王明佑再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由於他們的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包內格不易取出,因此被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