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前中辦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 落實庸者下劣者汰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下稱《規定》),並通知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通知提到《規定》吸收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於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標準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點是解決「能下」的問題,提出15種不適宜繼續任職現有崗位的情況。定義了幹部在何種情形下會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這些情形包括了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還有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有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