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6被告罪成 5信託人各罰款四千元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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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許寶強,以及秘書施城威,被控違反《社團條例》,罪名成立。5名信託人各被判罰款四千元,秘書施城威則罰款二千五百元。

 

他們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内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控罪指,6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此傳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宣讀判詞指,認同控方指「612 基金」在成立至解散,一直有運作,包括舉辦記者招待會、租辦公室、與公眾及其他組織有交易來往等,是一個以基金模式運作的社團,而《社團條例》已清楚列明,本地社團成立後一個月內,要申請成立或豁免申請,否則屬犯罪,但基金從來都沒有遞交申請。 嚴舜儀又指,6名被告分工合作、積極參與「612基金」的運作,其中吳靄儀參與較多,在多個基金召開的記者會上為主要發言人,可視為會長。而證據亦顯示,基金秘書施城威有岀席基金會議及決策討論,與其他信託人一樣,有責任確保決策得以落實,是基金的司庫。他亦有配合基金需要,以個人名義為基金注冊網頁域名、專頁、電話等,亦以個人户口及其獨資擁有的顧問公司「ET Aqua Constancy」處理基金財政及行政工作。
控方指,六一二基金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成立運作,屬本地社團,基金帳戶存入了逾十萬筆款項,共約二億七千多萬元,提取了約七千六百筆款項,共約二億六千三百萬元,最後結餘七百多萬元。眾被告以信託人身分先後出席多次記招,並曾於遊行擺設街站籌款,直至去年八月十八日宣布基金解散,六人作為幹事從沒有為六一二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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