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黎智英請洋狀案,毋須人大釋法?

2022-12-2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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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被告人黎智英獲准聘請外地大狀一事,在終審庭拒絕批出律政司的上訴申請後,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人大釋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公布月底舉行的會議消息中,未有人大釋法的議程。為此,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未知箇中原因,亦不排除會像過去一樣,在會議中加插釋法的議程,同時稱黎智英請外地大狀一事,香港能自行解決便是最好。

釋法跟基本法第158條無關

為此,資深傳媒人區漢宗撰文,聲稱人大不會針對黎智英獲准聘英大狀釋法,並提出一些理據,但他的部分論點,本身便有問題,例如他引用《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所以他認為終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黎智英有權聘用聘請英國大律師不可更改。

顯然,區漢宗忽略了《基本法》第158條中的「本法」,其實是指《基本法》,我們亦能從條文的三個條款中,看到《基本法》第158條乃是旨在述明《基本法》解釋權誰屬的問題:第一款是述明《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款是授權香港法院可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第三款是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解釋《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但須在終審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

條文所提及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均是《基本法》獨有,可見無論從字面意思還是從立法原意上來看,《基本法》第158條是述明《基本法》釋法權誰屬、授予香港法院部分釋法權,以及規定香港終審法院須在何種情況下提請人大釋法的專屬條款。

國安法第65條沒授權香港法院釋法

事實上,關於《港區國安法》解釋權誰屬的問題,《港區國安法》第65條其實早已另有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中隻字沒提及香港法院,亦沒提及香港法院須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更沒提及釋法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由於在法律位階上而言,《港區國安法》跟《基本法》同屬全國性法律,而《港區國安法》對於該法的解釋權已另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2條「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基本法》第158條本來便不適用於《港區國安法》,香港法院在《港區國安法》第65條的規定下,本來亦沒有《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和提請釋法權。

終審庭未釋法先判決,亦是違基本法

如此一來,香港法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外地大狀一案,某程度上其實是擅自解釋《港區國安法》第5條中的「辯護權」,將此理解為被告人有權聘請非本地執業或非中國籍律師,違反了《港區國安法》第65條述明釋法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因而理應視作無效判決。區漢宗以《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提及釋法前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套用到《港區國安法》之上,本來便是張冠李戴。

退一步而言,即使《基本法》第158條適用於《港區國安法》,區漢宗亦是斷章取義。如上所述,《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規定了終審庭應當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是故,《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所提及的「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其實是指終審庭就某宗涉及解釋《基本法》其他條款的案件提請人大釋法之前,如另有一些案件涉及《基本法》其他條款的解釋,律政司又沒有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話,其判決便不會受到影響。

反之,終審法院若在作出終局判決前,不依《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提請人大釋法,便屬違憲行為。由是觀之,即使區漢宗提及的《基本法》第158條,凌駕於《港區國安法》第65條規定,並且適用於《港區國安法》案件,但是終審法院在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申請前,並無事先提請人大釋法,其裁決便會因為違憲而自動失效,「黎智英有權聘用聘請英國大律師不可更改」一說,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

拒批工作簽證或招致司法覆核敗訴

至於區漢宗認為,只要由入境處處長拒再簽發工作簽證予Tim Owen,人大釋法便是多此一舉,更是令人啼笑皆非。首先,是次提請人大釋法,乃是旨在解釋《港區國安法》第5條所提及的「辯護權」,是否蘊含被告人擁有聘請非本地執業或非中國籍律師為辯護人的權利,本來便不是針對黎智英或Tim Owen,而是所有《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

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不就《港區國安法》第5條作出解釋,黎智英獲准聘請外地大狀的判決,其實便意味着現行本地的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7(4)條適用於國安法案件,所有國安法被告人亦可根據此法申請「專案認許」,要求法院批准某名非本地執業大律師為其辯護,根本不存在所謂研究設立新機制的必要性。

更重要的是,雖說《入境條例》第11條授權入境事務處可拒絕批出任何人的工作簽證申請,但是法院已經批准黎智英聘請Tim Owen為其辯護律師,終審庭又已經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若沒人大釋法,根據普通法的遵從先例原則,此判決便會被視為案例法。處方這樣做的話,又會否被視為不尊重法院的裁決,並因此而引來司法挑戰呢?假如對方提呈司法覆核並獲勝訴,難道屆時才再由人大釋法推翻判決乎?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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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