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六類人才將合資格申請
內地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為便利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技學術交流活動,自今個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人才簽注持有人可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六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包括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急需的頂尖人才。另外亦涉及科研、文教、衛健及法律等。
內地6類人才可以申辦往來港澳人才簽注,包括:
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
科研人才,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文教人才,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衛健人才,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
法律人才,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
其他人才,即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上述6類人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者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其中傑出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持證人在簽注有效期內可以不限次數往來香港或者澳門地區,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30天。傑出人才可以由本人向粵港澳大灣區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他5類人才應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人才簽注的申請材料和申辦手續,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網站或者12367服務平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