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明:嚴重疏忽之誤殺(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2023-04-18
周尚明
專科醫生.民主思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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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年初,有兩位公立醫院的醫生涉及2017年發生的一項醫療事故而被控誤殺。因已進入司法程序,筆者不方便對案件細節作出評述。

然而,案件正式踏入司法程序後,在本地醫療界別卻引起熱列討論:除因案件為近年第一次有公營醫療系統的醫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被控誤殺外,「嚴重疏忽之誤殺」(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俗稱「過失殺人」)本身於法律界及醫療界中也有爭議性。

在論述「嚴重疏忽之誤殺」之前,就需要解釋「醫療過失」(medical negligence):要使「醫療過失」的罪名成立,舉證者需證明:(1)有關醫療人員對病人有其專業責任,(2)有關醫療人員疏忽了其專業責任,及(3)有關責任的違反引致病人受害;而如果情節嚴重到牽涉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需以刑事法去維持社會對醫療界的信心,司法機關便有可能以「嚴重疏忽之誤殺」起訴有關人員。但怎樣的情節才會嚴重到「牽涉公眾利益」,卻沒有明文指引;於是「嚴重程度」視乎法官及陪審團主觀判斷,使入罪與否加添不確定性。

另一爭議點便是起訴決定對醫療界及病人的影響。讀者可能認為「嚴刑峻法」有助於提升病人安全:嚴刑峻法的確可對絕少數害群之馬為利益而罔顧病人安全的行為起阻嚇作用。但大多數醫療事故都是多個原因(包括個人及系統層面的原因)同時引起的,要完全杜絕基本上是沒可能的;除改善系統外,唯一可做的便是從自己及別人的錯誤中學習,避免事故再次發生。然而,外國曾有案例,因於起訴過程中,有原本用作自我檢討的文件被用作入罪的證據,之後有部分醫護人員便停止撰寫檢討文件及遞交。同時,醫護人員也更趨向實行「防禦性醫療」(defensive medicine)(指醫護為避免被捲入投訴、處分、訴訟、賠償,而採取偏離醫學實務及病人利益的醫療行為)。由此可見,過度的嚴刑峻法會削弱醫護人員、醫療系統及病人之間的互信,最後做成「三輸」的局面。

文章首段提及案件的結果尚需要時間觀察。可是有關訴訟對香港醫療系統的影響卻會很深遠,必須小心看待。


參考文獻:
Leung GK. Medical manslaughter in Hong Kong—how, why, and why not. Hong Kong Med J 2018;24:384-90
Leung GK. Medical manslaughter in Hong Kong: what now? Hong Kong Med J 2023 Feb;2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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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本文並不企圖評論醫生甲和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相關部門又應否對其作出追究。現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任何武斷的臆測,對任何一方也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然而,如上文所述,為何這一宗醫療事故會演變為誤殺案件,是需要說清楚當中的刑事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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