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與香港市民權利與自由的關係
在23條的公衆諮詢期間,有許多人關心其是否會影響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政府回答23條立法會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有更好的保障,筆者亦有相同的看法。
對於已經實施的《港區國安法》,有團體曾批評其限制了香港人的人權,例如思想自由、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見的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與他人結社的自由,違反了《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事實上,權利和義務通常是相輔相成的,一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必須在不危害他人的情況下進行。對於個人尚且如此,又何況是關係到國家所有國民的國家安全呢?
《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19條,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8條都有指出,行使其規定的權力亦需要承擔特殊的義務與責任,因此其保障的權力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必要的限制。而23條立法草案第2條中亦有提到,將依法保護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在内的權利和自由。事實上,此條文在《港區國安法》第4條中已有闡述,而其實施至今已近4年,市民可以見到,依其起訴的人士多數有較爲嚴重及特殊的行爲,因此無需擔心自己誤墮法網。
其實,普通市民擔心的多數事關自己的「言論自由」,他們認爲自己以後説話需要加倍小心,不可以再批評政府。而23條立法正是爲了保障他們的此項權利。根據23條草案第22條第4節的闡述,指出政府機關的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則並不會獲罪。根據此條文,市民甚至可以對制度與憲制秩序提出意見,又何來限制「言論自由」一説?
可以見到,23條草案第22條第4節並無在《港區國安法》中提到,因此,23條的立法,對於「言論自由」事實上是有更多保障,而不是限制。
即使如此,有外媒對23條立法有所批評,理由是《港區國安法》頒佈以來,香港少了很多游行示威,亦少了許多批評政府的聲音,便妄下論斷是因爲《港區國安法》對其進行了限制,而23條立法會加重這一限制。筆者認爲此現象實屬自然。對於新法例的頒佈,市民自然會有所擔憂自己會否誤墮法網,從而限制自己的行爲,並對其持觀望態度。而如上文所述,《港區國安法》 實施至今已近4年,市民可以見到其並不是爲了打擊所有對政府有異見的人士,反而至少因其保障了自己的出行便利及使用公衆設施的權利。相信23條立法之後將會更加證明,法律會對權利和自由有所制約,更是會對權利和自由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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