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緯:需改革司法贏回民心
七名警員日前各被判監兩年。(大公報資料圖片)
「正義是法律和秩序的附屬品。 」美國聯邦調查局第一任局長約翰·愛德格·胡佛的觀察駭人卻精準。 在思考七警因兩年前毆打拒捕的「佔中」人士而遭重判兩年監禁時,胡佛的這句話劃過腦海。 令我震驚的是,這一重判顯得極其失衡,尤其相對於很多其他類似案件中的較輕判罰,例如很多「佔中」示威者,以及2016農曆新年旺角騷亂,使用磚塊等臨時性武器致警員嚴重受傷的示威者。
在這起令輿論譁然的最新事件中,值得注意的是該名示威者是在向警員潑灑尿味液體後才遭到警員推搡。 雖然警員當場懲罰示威者的確觸犯法律,但也必須將示威者的這種極端挑釁行為考慮進去。 這不禁讓人聯想,如若杜大衛法官遭遇如此極端的身體侮辱,他會作何反應。
七名警員行為違法、應當接受懲處。 但杜大衛法官顯然矯枉過正,他太急切地想要踐行「公義必須在公眾眼前得到伸張」這一理念。
他當然清楚,因同一案件接受另一位法官審判的另一位被告,僅僅被判五周監禁,且隨後立即被保釋。 這種量刑上的差異令人震驚,同時也是對上述理念的歪曲。 更糟糕的是,這並非單一個案。 在早前的一宗案件中,一位年輕人向警員投擲磚塊導致警員負傷,但該名年輕人卻被判緩刑。 另一方面,一位被控向「泛民」陣營心頭寶黃之鋒投擲雞蛋的被告卻被判立即收押監禁,同時被勒令賠償黃的衣服清洗費! 這種量刑與罪名不相稱的事例數不勝數,以至於我們可以輕易看出其中玄機。 我當然希望自己的這種想法會被證明是錯誤的,但我們是否正在見證香港司法體系政治化的轉變?
當社會上出現認為這些司法裁決明顯有失偏頗的憤怒之聲時,我們不應感到驚訝。 很多人已經開始在社交媒體上以粗鄙的語言表達這種憤怒。 但我們必須鼓勵以冷靜頭腦展開理性探討,侮辱性語言只會蒙蔽理智的公眾探討,不應被容忍。
司法界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已經警告那些社交媒體上的魯莽人士,稱或對他們控以「藐視法庭罪」,一些法律界人士呼籲給他們定罪。 但這些人巧妙地向公眾隱瞞了關鍵一點,即根據英國2013年《犯罪及法院法》第33條,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習慣法體系中,作為藐視法庭罪之一的誹謗司法罪(也指誹謗法官)已經被廢除。 有趣的是,廢除這項罪名的契機來自於2012年3月,當時北愛爾蘭首席檢察官獲許對英國下院議員彼得·海恩提起訴訟,海恩被指在其自傳中以不當言論提及一位高等法院法官。 雖然檢方隨後撤銷了指控,該事件卻令議會相當不安。 同時,很多人認為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嚴重攻擊。 當時力推廢除該項罪名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寫道:「這項罪名為反對與司法相關的言論自由提供了特殊保護,因此它的存在和使用削弱而非強化了對司法的尊重。 」如果香港的習慣法體系是以英美法系為範本,那為何「誹謗法官」罪在英國早被廢除而在香港依然構成一項罪名? 這是否意味著香港公民享受的言論自由應當少於英國公民? 抑或是香港法官比起他們的英國同行需要一層額外的防護來保護他們免受批評?
核心問題是對「佔中」事件相關人員量刑的不一致,而香港司法界和大律師公會應對此予以澄清,以重新贏得公眾信任。 他們難道不知道英國已經開始採取措施解決這個問題了麼?
2010 年 4 月,英格蘭和威爾士量刑委員會正式成立,其宗旨是「確保量刑一致性,為受害者和公眾釋疑法庭程式和量刑準則,增強公眾對刑事司法體系的信心」。 該委員會根據2009年《驗屍官和司法法》設立,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 《驗屍官和司法法》規定量刑委員會擁有制定量刑準則的法律義務。 目前該委員會擁有14名成員,其中8名法官,6名非法官。 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大法官和首席法官任命,現任委員會主席由一位上訴法院法官擔任。 如果香港的司法體系模仿英國設立一個量刑委員會,那麼圍繞「七警案」的量刑爭議或許就可以避免。 現在是時候學習英國的這種做法了。
有人認為,香港司法界和大律師公會太過迂腐,不能與時俱進。 因此,香港政府或許可以通過設立法律改革委員會來説明推進司法改革。 改革委員會可以對五大英美法系國家進行研究——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加坡——來為香港引入最優方案。香港司法界亟需改革的領域數不勝數,如合併事務律師和訴訟律師,限制外國法官人數,設立「司法和律師界獨立投訴機構」並廢除可笑的假髮,中國民眾一定會對最後一條鼓掌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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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翻譯自China Daily香港版,原文:Judicial reform needed to restore public conf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