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明熹:標準工時的迷思
勞資關係在香港社會素來也是新鮮的話題。從勞工假期及銀行假期的合併、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對沖的實施,至標準工時的立法與否,各大報章都會放在顯眼的版位。但對於「標準工時」的運作及定義,身邊的朋友也不太清楚,有些人以為是等於「每週工作時間上限」,也有人認為是「超時補水」的意思。今天就讓我們客觀地探討這問題。
社會誤解多 超時工作壓力仍在
首先,全球沒有先進國家訂定每週工時上限的。所以支持者說訂定標準工時可以平衡工作與生活,或可以早一點下班,這純粹是美麗的誤會。標準工時是指一個僱員每週或每月工時超過法定上限的話,僱主必須作出法定補償。這並不代表你不用超時工作。去年12月,有一位在日本電通工作的23歲僱員自殺,遺書內容指工作壓力大, 得不到適當休息。經查證後發現這位僱員每月平均工作超過標準工時以外的100小時!
超時補水實際執行有難度
另一個話題就是超時補水問題。大家有沒有想過其實可以合法地超時工作而毋須補水呢?方法非常簡單,合約寫明上下班時間,但下班後「自願」留下工作者,來年工作表現評分會獲較佳評級。由於是自願性質,當然不會額外獲發工資。如果評級較差的話,當然有被辭退的風險。
另一點有關超時補水的實際執行問題。假如一件工作僱主覺得兩小時應該可以完成,結果你做了四個小時也做不完而要加班工作,應否補水呢?如果應該的話,以後一定有僱員拖慢工作等待獲發補水的額外薪金。這會對企業帶來營運開支的壓力。但不應該的話,僱主可以把應用四小時才能完成的工作,限時僱員用兩小時完成,逃避補水的責任。應該如何是好,其實需要勞資雙方代表在一個正式場合討論,及向業界及市民咨詢,不應該在有預設的前提下向對方遊說,這根本不可解決這些實際操作問題。
最後一點就是僱員一方對標準工時立法可以增加收入的樂觀想法。假設你現在每天工作十小時,立法後訂定每天八小時工作,多出的兩小時要補水。僱主可以更改合約,縮短你工作時數至八小時,同時扣減兩成工資,用作聘請兼職僱員。全職僱員不也變成受害者嗎?
請勞資雙方平心靜氣地在談判桌上客觀地分析以上的實際問題,或其他筆者也想不到的細節安排,才向政府作出合情合理雙方都可接受的建議。只有單方面向政府作出建議實非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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